根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6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項內容: 1. 議會議員總額根據人口數進行調整,具體規定如下: - 縣(市)人口在一萬人以下,選出九人。 - 縣(市)人口超過一萬人至五萬人,每增加五千人增加一人。 - 縣(市)人口超過五萬人至二十萬人,每增加一萬人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過十九人。 - 縣(市)人口超過二十萬人至四十萬人,每增加一萬四千人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三十三人。 - 縣(市)人口超過四十萬人至八十萬人,每增加四萬人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過四十三人。 - 縣(市)人口超過八十萬人至一百六十萬人,每增加五萬七千人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五十七人。 - 縣(市)人口超過一百六十萬人,每增加十萬人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過六十人。 2. 如果縣(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則在總額內應有一位平地原住民選出的議員,如果人口超過一萬人,則每增加一萬人增加一人。 3. 如果縣有山地鄉,則在總額內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的議員,每一個山地鄉選出一人計算。 4. 如果縣有離島鄉且該鄉人口在二千五百人以上,則在總額內應至少有該鄉選出的議員一人。 5. 如果縣(市)各選舉區選出的議員名額達到四人,則應有一位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則每增加四人增加一人。如果縣(市)選出的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議員名額達到四人,則應有一位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則每增加四人增加一人。 這些規定可以根據人口情況和族群組成進行調整,以確保議會的代表性和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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