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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 一、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因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所生爭議。
  2.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3. 不合於第一項規定之勞動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勞動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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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勞動事件,Exc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調解先行),「📌應」(強制調解)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 💇立法理由: 勞動事件之兩造當事人間,通常存有經濟地位之差距,「🥷勞工」有繼續工作以維持生計之強烈需求,「難能負擔長期進行訴訟」所需之勞費,而「🥷雇主」於「經營上之穩定和平亦不堪長期紛擾」。其紛爭之發生及兩造權利義務之行使履行,常與實際勞資互動之現實情況(包括勞雇關係之間各項制度、慣行等)密切關連,兩造間關係之妥速判斷或合理調整,有賴於以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之經驗與「專門知識」為基礎,而與一般單純財產紛爭有所不同。基於上述特性,勞動事件之爭議處理,宜本於對勞資現實情況之理解為事實及法律關係之判斷,使兩造了解紛爭之所在與各自之權利義務,而促成其自主性、合意性解決。為謀求勞動事件處理之妥速、專業、自主解決及實效性,宜設立特別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並引進對勞資事務具🌂專門知識、經驗之人參與,於🌂簡速程序中為事實認定與法律效果之判斷,使當事人瞭解爭點所在,並在其對事實與利害關係有所理解之基礎上,自行達成解決紛爭之合意,或接受由法院提供之調解條款或適當方案。縱仍不能據此解決紛爭,亦得以調解程序中所🌂整理釐清之爭點為基礎,銜接後續訴訟程序之進行,而有助於紛爭之終局解決 一、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所生爭議。 II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III 不合於第一項規定之勞動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勞動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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