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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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 一、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因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所生爭議。
- 2.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 3.不合於第一項規定之勞動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勞動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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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事件法第16條規定,勞動事件起訴前原則上應先經法院行勞動調解,性騷擾等情形除外。
Q · 被資遣可以直接告公司嗎?
不行,原則上必須先聲請勞動調解
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勞動事件起訴前原則上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逕向法院起訴會被視為調解之聲請,由勞動法庭法官加2位勞資專家組成的調解委員會處理,原則上3個月內3次期日結案。例外: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性騷擾爭議、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4、5款情形可直接起訴。
深度解讀
勞動法律裡有一條你被資遣的第二天就該知道的規則:原則上你不能直接告公司。法律強制你先坐下來,跟對方在法官和勞資專家組成的調解委員會面前談一次。聽起來像浪費時間的程序,但這條的真正意圖是:讓沒錢請律師、沒時間打長期戰的勞工,有一個快速且專業的出口。調解原則 3 個月內結案,調解委員會由 1 位法官加 2 位勞資專家組成,他們看過幾百個類似案件。這個程序你就算不想走也得走,逕行起訴會被法院視為「聲請調解」,繞不過去。但有兩個例外: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2 條的性騷擾爭議可以直接起訴,因為強迫被害人跟加害者坐下來談本身就是二度傷害。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起訴名詞
- 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條文
- 第十二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06 條條文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2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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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