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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勞動事件法 第 16 條

  1. 1.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 一、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因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所生爭議。
  2. 2.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3. 3.不合於第一項規定之勞動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勞動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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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事件法第16條規定,勞動事件起訴前原則上應先經法院行勞動調解,性騷擾等情形除外。

Q · 被資遣可以直接告公司嗎?

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勞動事件起訴前原則上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逕向法院起訴會被視為調解之聲請,由勞動法庭法官加2位勞資專家組成的調解委員會處理,原則上3個月內3次期日結案。例外: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性騷擾爭議、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4、5款情形可直接起訴。

白話解讀

勞動法律裡有一條你被資遣的第二天就該知道的規則:原則上你不能直接告公司。法律強制你先坐下來,跟對方在法官和勞資專家組成的調解委員會面前談一次。聽起來像浪費時間的程序,但這條的真正意圖是:讓沒錢請律師、沒時間打長期戰的勞工,有一個快速且專業的出口。調解原則 3 個月內結案,調解委員會由 1 位法官加 2 位勞資專家組成,他們看過幾百個類似案件。這個程序你就算不想走也得走,逕行起訴會被法院視為「聲請調解」,繞不過去。但有兩個例外: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2 條的性騷擾爭議可以直接起訴,因為強迫被害人跟加害者坐下來談本身就是二度傷害。

法律定性

勞動事件法第16條建立強制調解前置原則:除特定例外,勞動事件於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由勞動法庭法官1人加勞動調解委員2人組成的委員會處理,以低成本快速通道解決多數勞資爭議,把司法資源留給真正需要裁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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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可以不調解直接告嗎?

原則上不行。第2項寫得很清楚: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也就是說你直接遞訴狀,法院還是把你拉回調解桌。但有例外: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的性騷擾爭議、民訴第406條第1項第2、4、5款的特殊情形(外國判決承認、督促程序事件、票據訴訟),這幾種可以直接起訴。實務的點:如果你的案件本質根本不可能和解,調解可能會浪費3個月,但因為法律強制,不如把調解當作讓對方提早暴露策略的偵察機會。

Q2調解失敗會怎樣?要重新告一次嗎?

不用。調解不成立後會自動視為起訴,你原本的調解聲請轉為訴狀,不用重新繳費或重走程序。而且調解期間調查的事證可以直接在訴訟中使用,等於前3個月不會白費。內行人提示:調解失敗後10日內,調解委員會通常會主動出適當方案。如果你不接受方案,必須在10日內以書面異議,不異議方案會視為和解成立,有確定判決同等效力。這個10天是很多勞工沒注意到、結果稀里糊塗就被成立和解的關鍵死線。

Q3勞動調解要多久?

原則3個月內、3次期日內結案。比一般民事訴訟快很多。內行人提示:這個3個月不是「保證快」,是「給你3個月談」,談不成委員會就會主動出適當方案結束程序。

Q4勞動事件法第16條是什麼?

強制調解前置條款,規定勞動爭議起訴前原則上必須先經法院的勞動調解程序,由法官加2位勞資專家組成的委員會處理。

Q5強制調解前置是什麼意思?

法律規定特定爭議類型於起訴前必須先經調解,直接遞訴狀也會被當成調解聲請處理,繞不過去。

Q6勞動調解委員會是什麼?

由勞動法庭法官1人加勞動調解委員2人組成,處理勞動調解事件的準裁判組織。

Q7適當方案是什麼?

調解不成立時委員會依職權提出的解決方案,雙方10日內不異議視為和解成立、有確定判決同等效力。

Q8被資遣怎麼告公司?

蒐證 → 寄存證信函 → 向地方法院勞動法庭聲請勞動調解 → 3個月內3次期日結案 → 不成立則自動轉訴訟。

Q9勞動調解怎麼聲請?

向「管轄勞動事件之地方法院」(不是勞工局)遞勞動調解聲請狀,依第18條原則應以書狀為之但小額爭議可言詞。

Q10勞動調解要多少錢?

勞工因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退休金、資遣費起訴或聲請調解,依第12條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

Q11如何證明雇主不當解雇?

蒐集勞動契約、薪資單、考績表、出勤紀錄、解雇通知、跟主管對話截圖、Email、LINE紀錄。

Q12勞動調解 vs 勞工局調解差在哪?

勞動調解在法院(法官主持,3個月內結案,有確定判決同等效力);勞工局調解是行政調解(無強制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條)。可分別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ruleresult
一般勞資爭議(資遣、欠薪、退休金)強制先調解3個月內3次期日,不成立則出適當方案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性騷擾可直接起訴避免被害人與加害者對坐二度傷害
票據訴訟、督促程序、外國判決承認可直接起訴民訴第406條既有例外援引適用
當事人逕行遞訴狀視為調解聲請繞不過調解,仍進入3個月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労働審判法第1条(労働審判制度)— 裁判所が労働審判官1名と労働審判員2名で組織する労働審判委員会で原則3回以内の期日で審理
🇰🇷 韓國노동위원회법 + 노동조합 및 노동관계조정법(勞動委員會的調停制度,性質類似但屬行政程序而非法院內前置調解)
🇨🇳 中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條(先調解後仲裁、仲裁前置原則,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雙層機制)
🇩🇪 德國ArbGG § 54(Güteverhandlung 強制和解期日,由勞動法院法官主持,所有勞動訴訟一審必經)
🇫🇷 法國Code du travail L1411-1, R1411-1(Conseil de prud'hommes 勞工法院強制 bureau de conciliation 調解庭前置)
🇺🇸 美國無聯邦強制前置調解;NLRB 處理集體勞資爭議、FMCS 提供調停服務但屬自願;部分州(如加州)有特定 ADR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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