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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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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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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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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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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 51–53
第 五 章 附則
第 51 條
開啟
除別有規定外,本法於施行前發生之勞動事件亦適用之。
本法施行前已
繫屬
尚未終結之勞動事件,依其進行程度,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不適用
第十六條第二項
規定;其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勞動事件,依繫屬時之法律或
第六條第一項
規定,定法院之管轄。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保全事件,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
第 52 條
開啟
本法施行細則及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由司法院定之。
第 53 條
開啟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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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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