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勞動事件法51

快速跳轉
  1. 1.除別有規定外,本法於施行前發生之勞動事件亦適用之。
  2. 2.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勞動事件,依其進行程度,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不適用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其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3. 3.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勞動事件,依繫屬時之法律或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定法院之管轄。
  4. 4.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保全事件,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事件法第 51 條為過渡條款,2020 年 1 月 1 日施行前已繫屬未終結之舊案採雙軌制:已做動作保留舊法效力,未做動作轉用新法,保全事件全轉新法。

Q · 2019 年提告的勞資舊案,能用 2020 年上路的勞動事件法嗎?

能用一半。已做動作保留、未做的轉新法

依勞動事件法第 51 條,2020 年 1 月 1 日前繫屬尚未終結的舊案,從施行日起轉用新法程序,但已依法定程序進行的證據調查、書狀往返等動作效力保留。新法的調解前置規定(第 16 條)對舊案不適用,避免案件被強制倒退。管轄部分可選擇繫屬時的舊法或新法第 6 條對勞工友善的法院,保全事件(假扣押、假處分)一律轉用新法。

白話解讀

勞動事件法 2020 年 1 月 1 日生效。這之前提告的勞工,案子還卡在法院沒結果,會不會因此錯過這部新法?這條告訴你:沒完全錯過。大原則是新法追溯適用到施行前發生的勞動事件,法院手上的未結案件從施行日起轉用新程序。但兩件事要記住:已經做過的程序動作(證人傳了、證據調了)效力不變,不用從頭來;新法的調解前置規定對你不適用,因為案子已經在訴訟軌道上了。管轄給你雙軌選擇:原起訴時的法律,或者套用新法第 6 條選對勞工更有利的法院。保全程序(假扣押、假處分)也轉用新法。這條的實質意義:舊案沒死的話,你並不是被新法遺忘的那批人。

法律定性

勞動事件法第 51 條為過渡條款,規範本法 2020 年 1 月 1 日施行前已發生或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勞動事件如何銜接新舊法。採雙軌制: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保留(舊法)、未完成之程序動作轉用新法、管轄可由當事人選擇舊法或新法第 6 條、保全事件全部轉用新法,調解前置規定不適用於已在訴訟中的舊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 2019 年就告公司要加班費,現在案子還在跑,我能用勞動事件法嗎?

能用,但不是全拿。依第 51 條,案子從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轉用新法程序,已經做過的動作效力保留。新法對勞工有利的部分,例如舉證責任減輕(第 38 條)、訴訟救助放寬(第 14 條),都可以在後續程序中主張。內行人提示:調解前置規定明文不適用於已在訴訟中的舊案。

Q2舊案改用新法會不會反而讓已經做過的證據白做?

不會。第 51 條第 2 項明確規定「其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你已經傳過的證人、交過的書狀、調過的證據,全部保留。新法只管接下來的程序。內行人提示:這條保護程序安定性,可以打掉對方用「換法了要重來」的拖延戰術。

Q3已經在打的保全案件也能轉新法嗎?

可以,第 51 條第 4 項規定保全程序一律轉用新法。勞動事件法對勞工的保全規定比民事訴訟法寬鬆,例如暫時狀態處分擔保金可以減免甚至免供。內行人提示:主動跟法官提出新法第 49 條的繼續僱用假處分,等於追溯享有更強的保護。

Q4勞動事件法第 51 條是什麼?

規範勞動事件法 2020 年 1 月 1 日施行前舊案的雙軌新舊法銜接條款。

Q5為什麼要有過渡條款?

避免一刀切:全部換新法破壞已完成程序的安定性、全部留舊法則讓勞工錯過新法保護。

Q6什麼叫繫屬尚未終結?

案件已起訴在法院但尚未獲確定判決,含一、二、三審任何階段。

Q7什麼叫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

依舊法已完成的具體訴訟動作,如證人傳喚、書狀交換、證據調查等。

Q8如何判斷舊案能用哪些新法規定?

已完成的程序看舊法、未完成的轉新法。管轄、保全、調解前置另有專條規範。

Q9如何主張新法第 6 條變更管轄?

依第 51 條第 3 項,向繫屬法院聲請移轉管轄至勞務提供地或勞工住所地法院。

Q10舊保全案件如何轉用新法?

第 4 項規定一律轉軌,可主張新法擔保金減免、繼續僱用假處分等對勞工友善規定。

Q11如何證明程序動作已完成?

援引法院筆錄、送達回證、書狀收件章等證明已依舊法定程序完成。

Q12舊案 vs 新案在勞動事件法下差在哪?

舊案走第 51 條雙軌過渡,新案直接全套新法。差別主要在已做程序動作效力與管轄選擇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舊案(51 條過渡)新案(直接適用)
適用範圍2020-01-01 前繫屬未終結2020-01-01 後繫屬
已完成程序動作效力保留(舊法)全部依新法
調解前置不適用原則強制(除外規定見第 16 條)
管轄選擇可選舊法或新法第 6 條直接依新法第 6 條
保全事件全部轉用新法直接依新法

舊案(51 條過渡)

適用範圍
2020-01-01 前繫屬未終結
已完成程序動作
效力保留(舊法)
調解前置
不適用
管轄選擇
可選舊法或新法第 6 條
保全事件
全部轉用新法

新案(直接適用)

適用範圍
2020-01-01 後繫屬
已完成程序動作
全部依新法
調解前置
原則強制(除外規定見第 16 條)
管轄選擇
直接依新法第 6 條
保全事件
直接依新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労働審判法 附則(2006 年施行時過渡規定)
韓國노동위원회법 부칙(경과규정)
中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附则
德國ArbGG Übergangsvorschriften(§§ 110-114)
法國Code du travail dispositions transitoires(décret d'applic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71109 制定)

除別有規定外,本法於施行前發生之勞動事件亦適用之。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勞動事件,依其進行程度,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不適用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其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勞動事件,依繫屬時之法律或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定法院之管轄。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保全事件,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

立法理由一、勞動事件之審理於本法制定前,原適用民事訴訟法等相關程序法律,本法制定後,依照程序從新之基本原則,就本法規定之部分,自應適用本法審理,爰於第一項揭示此旨。   二、本法施行前,已經依照原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包含當事人之各項訴訟行為,其效力仍應依照原法定程序之法律定之,亦無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關於調解前置規定之適用,以免因本法之施行,使程序行為之效力產生變動,阻礙程序之進行,爰設第二項規定。   三、法院之管轄應以起訴時定之,起訴時有管轄權之法院,不因情事之變動而受影響。本法施行後,於起訴或聲請勞動調解時已經取得管轄權之法院,自不因本法之施行受影響,惟為利勞工起訴及應訴,亦得適用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定其管轄,爰訂定第三項。   四、本法施行前已經繫屬之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應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爰於第四項明定之。

(1071109 制定)

一、勞動事件之審理於本法制定前,原適用民事訴訟法等相關程序法律,本法制定後,依照程序從新之基本原則,就本法規定之部分,自應適用本法審理,爰於第一項揭示此旨。   二、本法施行前,已經依照原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包含當事人之各項訴訟行為,其效力仍應依照原法定程序之法律定之,亦無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關於調解前置規定之適用,以免因本法之施行,使程序行為之效力產生變動,阻礙程序之進行,爰設第二項規定。   三、法院之管轄應以起訴時定之,起訴時有管轄權之法院,不因情事之變動而受影響。本法施行後,於起訴或聲請勞動調解時已經取得管轄權之法院,自不因本法之施行受影響,惟為利勞工起訴及應訴,亦得適用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定其管轄,爰訂定第三項。   四、本法施行前已經繫屬之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應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爰於第四項明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勞動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法第 51 條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本法於施行前發生之勞動事件亦適用之。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勞動事件,依其進行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事件法第 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