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勞工提起確認調動無效或回復原職之訴,法院認雇主調動勞工之工作,有違反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或勞動習慣之虞,且雇主依調動前原工作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經勞工之聲請,為依原工作或兩造所同意工作內容繼續僱用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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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aliceyun91
17 days ago
高普初考
申請前提: 勞工必須已向法院提起「確認調動無效」或「回復原職」之訴訟。
違法疑慮: 法院需認定雇主的調動命令「有違反」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或勞動習慣之虞。
維持現狀的標準: 雇主若恢復勞工原工作內容「非顯有重大困難」。
處分內容: 法院可裁定允許勞工在訴訟期間,依原工作或兩造同意的工作內容繼續僱用。
司法態度: 此規定旨在減輕勞工在勞動訴訟中的負擔,傾斜保護勞方,只要有違法疑慮即可能核准,較一般假處分門檻更低。
此機制的目的在於避免勞工在訴訟期間因被迫從事不符契約的調動,而面臨工資減少、勞動條件變更或無法勝任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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