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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 第五章 附則

§ 51–533

51
  1. 除別有規定外,本法於施行前發生之勞動事件亦適用之。
  2.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勞動事件,依其進行程度,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不適用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其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3.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勞動事件,依繫屬時之法律或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定法院之管轄。
  4.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保全事件,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
勞動事件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