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 第 49 條
- 1.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 2.第一審法院就前項訴訟判決僱傭關係存在者,第二審法院應依勞工之聲請為前項之處分。
- 3.前二項聲請,法院得為免供擔保之處分。
- 4.法院因勞工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而撤銷第一項、第二項處分之裁定時,得依雇主之聲請,在撤銷範圍內,同時命勞工返還其所受領之工資,並依聲請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但勞工已依第一項、第二項處分提供勞務者,不在此限。
- 5.前項命返還工資之裁定,得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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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動事件法第 49 條讓被違法解僱的勞工在確認僱傭關係訴訟中,能聲請法院命雇主繼續僱用並給付工資的定暫時狀態處分。
Q · 被違法解僱打官司期間,能要求公司讓我先回去上班領薪水嗎?
依勞動事件法第 49 條,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後,可同時聲請「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第一審法院認你有勝訴之望、且公司繼續僱用無顯著困難就會准許;一審判你勝訴後,二審法院對你的聲請「應」准許不是「得」准許。法院還可免供擔保。萬一你最後敗訴要返還薪水,只要這段期間有實際提供勞務,依第 4 項但書不用返還。
白話解讀
你被公司用一紙終止合約的信趕出去了。你覺得解僱違法,決定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但打官司要多久?一審一年,二審一年,三審再一年。三年裡你沒有工作、沒有收入、沒有勞健保。等你打贏了,你已經失業三年,就算法院說「僱傭關係存在」,你早已被生活擊垮。這條就是為了阻止這個荒謬結果而存在的。只要法官認為你「有勝訴之望」、而且公司繼續僱用你「沒有顯著重大困難」,法官可以在本案判決前就命公司「繼續僱用你、繼續付你薪水」。更狠的是第二項:一審如果已經判你贏,二審法院「應依聲請」為此處分,不是「可以」是「應該」。這是勞動訴訟裡最強的武器之一,很多被違法解僱的勞工不知道自己手上有這個東西。
法律定性
勞動事件法第 49 條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之配套保全機制,建立勞工於訴訟進行中可聲請法院命雇主繼續僱用並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並區分一審(須審查勝訴之望)與二審(一審勝訴後應依聲請准許)兩階段強度,搭配免供擔保、敗訴返還、提供勞務免返還、抗告停止執行等四層平衡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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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被公司違法解僱,打官司期間靠什麼生活?▾
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的同時,依勞動事件法第 49 條第 1 項聲請「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只要法官認為你有勝訴可能、公司繼續僱用沒有顯著困難,就可以在本案判決前命公司繼續僱用你、繼續付薪水。第 3 項規定法院可以免供擔保,你不用先押一筆錢。內行人提示:聲請前先確認公司同期沒有大裁員、組織沒重整、你的職位沒有被取代。
Q2一審判我贏,二審期間公司要讓我回去上班嗎?▾
不會自動發生,你必須主動依第 49 條第 2 項聲請。但這時候的聲請有一個關鍵差別:法律用的是「應」字,二審法院「應依勞工之聲請為處分」,不是「得」。這代表只要你聲請,二審法院原則上必須准許,不像第 1 項有審查「勝訴之望」的空間。內行人提示:一審判決送達後立刻準備抗告狀和聲請狀,兩個一起送,不要等。
Q3如果我用這條先拿了薪水,最後敗訴怎麼辦?▾
第 4 項規定,本案敗訴確定後,法院可依雇主聲請命你在撤銷範圍內返還薪資並加利息。但有一個重要例外:「勞工已依處分提供勞務者,不在此限」。只要你在這段期間有實際回公司上班提供勞務,就算敗訴也不用把薪水還回去,因為你已經付出對價。內行人提示:聲請本條處分時不要只要薪水不要回去上班,盡量爭取實際回公司工作,這樣萬一敗訴也不用還錢。
Q4勞動事件法 49 條是什麼?▾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中,命雇主繼續僱用並給薪的定暫時狀態處分依據,是台灣勞動訴訟對勞工最強的程序保障之一。
Q5繼續僱用處分跟一般定暫時狀態處分差在哪?▾
勞事法 49 是勞工特化版:要件較寬(勝訴之望 + 無顯著困難)、可免擔保、二審強制准許,民訴 538 是一般版需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Q6什麼是「勝訴之望」?▾
不是「必勝」,是相當的勝訴可能性。法官審酌雙方書狀後判斷,公司終止理由薄弱或違反程序就有機會。
Q7什麼是「繼續僱用顯有重大困難」?▾
雇主主張繼續僱用會造成組織運作或營業顯著且具體困難,須以具體事證舉證如職位已被取代、組織重整、辦公空間縮減等。
Q8勞事法 49 條處分怎麼聲請?▾
起訴或訴訟中向法院遞聲請狀,主張勝訴之望 + 公司無顯著困難 + 聲請免供擔保,附上同期徵才截圖等證據。
Q9處分准許後我能拿多少薪水?▾
原則為原本工資全額(含底薪 + 固定獎金),每月持續給付直到本案判決確定。
Q10聲請費用要多少?▾
依勞事法第 12 條確認僱傭關係訴訟暫免裁判費,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費 1,000 元。律師費可附加申請補助。
Q11怎麼證明公司繼續僱用沒有顯著困難?▾
公司官網/人力銀行同職位仍在徵才截圖、組織未重整證明、營收未明顯下滑財報、同部門人員未減少等。
Q12勞事法 49 vs 民訴 538 哪個有利?▾
49 是勞工特化版舉證門檻寬、可免擔保、二審強制准許;538 是一般版要證明重大損害且要供擔保。勞工幾乎都走 49。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ompare_target | axis_1_threshold | axis_2_security | axis_3_appeal_stage |
|---|---|---|---|
| 勞動事件法 49 條(勞工特化處分) | 勝訴之望 + 雇主無顯著困難(雙要件) | 得免供擔保 | 二審應依聲請為之(強制) |
| 民事訴訟法 538 條(一般定暫時狀態處分) | 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單一抽象要件) | 原則應供擔保 | 二審自行裁量(非強制) |
| 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程序) | 不當勞動行為要件 | 無擔保概念 | 行政救濟非司法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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