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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勞動事件法 第 29 條

  1. 1.除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告知者外,適當方案應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2. 2.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對於前項方案,得於送達或受告知日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3. 3.於前項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法院並應告知或通知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未於前項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4. 4.依前項規定調解不成立者,除調解聲請人於受告知或通知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法院為反對續行訴訟程序之意思外,應續行訴訟程序,並視為自調解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第一項適當方案送達前起訴者,亦同。以起訴視為調解者,仍自起訴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
  5. 5.依前項情形續行訴訟程序者,由參與勞動調解委員會之法官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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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事件法第29條規定,調解適當方案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未提出書面異議者,視為調解成立,效力等同確定判決,不能反悔上訴。

Q · 收到勞動調解方案後,幾天內可以反悔?

依勞動事件法第29條第2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適當方案,應於送達或受告知日後10日不變期間內提出書面異議。逾期未異議者,依第3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效力等同確定判決,不能上訴、不能反悔。提出異議者調解視為不成立,自動續行訴訟程序,且擬制自調解聲請時已起訴。

白話解讀

有幾個法律上的數字你值得記住,10 天是其中一個。如果你是勞工或雇主,收到法院寄來的「勞動調解適當方案」送達通知,從那天算起的第 10 天就是你生命的分岔點。這 10 天內書面提出異議,方案失效、案子進入訴訟程序。10 天內什麼都不做(或動作晚了一天),方案自動變成「視為調解成立」,效力等同法院判決。不能反悔、不能上訴、不能再爭議。這個期限叫「不變期間」,意思是不能展延、不能補件、不能「我出國不知道」當理由。而且這條還有一個隱藏設計:如果方案生效而非原告反對續行訴訟,程序會自動續行並視為「從聲請調解那天起就已經起訴」,你連重新提告都省了。

法律定性

勞動事件法第29條為勞動調解「適當方案」之異議與擬制成立機制,建立10日不變期間的二擇一強制設計:當事人書面異議則方案失效並續行訴訟,未異議則視為調解成立等同確定判決。本條同時擬制訴訟繫屬效力溯及調解聲請日,保障時效中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送達日期送達方式
  • 第 10 日截止時間(自動順延假日)+ 異議書狀範本下載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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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0 天不變期間怎麼計算?假日算嗎?

從送達或受告知的隔天開始算,10 天內包含假日。但如果第 10 天是星期日或國定假日,依民法第 122 條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舉例:送達日 3 月 10 日(星期一),起算日 3 月 11 日(星期二),第 10 天是 3 月 20 日(星期四),當天 24 時截止。實務上有人因為把「10 天」誤算為「兩週」而錯過期限,這個烏龍的代價可能是幾十萬的和解金泡湯。

Q2過了 10 天才發現不滿意方案還能怎麼辦?

非常困難。依第 3 項方案已視為調解成立,等同確定判決。唯一的救濟可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2 項聲請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但必須證明有重大程序瑕疵(被詐欺、脅迫、調解人員資格不合等)。一般的「後悔」不是正當理由。如果你真的錯過期限,立刻找律師評估回復原狀(民訴法第 164 條)的可能性,這個救濟的門檻極高(必須是「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如住院昏迷),但可嘗試。

Q3勞動調解方案異議要怎麼提?口頭可以嗎?

必須書面提出送達法院,口頭異議無效。書狀格式簡單:寫明案號、當事人姓名、不接受適當方案之意旨即可,不需要詳細理由或證據。送達方式以親送法院最穩(蓋收文章為憑),其次掛號(需 10 日內送達非郵戳時間),或用存證信函+回執備援。實務提示:別等到最後一天才送,預留 2-3 天緩衝避免郵務延誤。

Q4異議提出後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

異議合法提出後,依本條第 3 項調解視為不成立,第 4 項自動續行訴訟程序,且擬制為自調解聲請時已起訴。實務操作:由參與調解的法官繼續審判,這個設計確保程序連續性;同時擬制起訴條款保障勞工請求權時效中斷從調解聲請日起算,對債權人非常有利。建議提出異議同時就準備訴訟證據資料,律師可以加快進入實質審理。

Q5勞動事件法第 29 條是什麼?

規定勞動調解適當方案的異議機制:10 日不變期間內未書面異議者,視為調解成立等同確定判決,是勞動爭議快速救濟的核心條款。

Q6什麼叫「不變期間」?跟一般期限差在哪?

民事訴訟法上極嚴格的期限概念,過期即生失權效果,原則不可展延、不可補件,僅限「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始可回復原狀。

Q7什麼叫「視為調解成立」?

法律擬制效力,未於 10 日內異議者,法律上視為已接受方案內容,依本條第 3 項與第 26 條,效力等同法院確定判決,不能再爭議。

Q8什麼是擬制起訴?對勞工有什麼好處?

依本條第 4 項,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時擬制訴訟繫屬效力溯及調解聲請日,保障請求權時效中斷從聲請日起算,對債權勞工特別有利。

Q9勞動調解方案異議怎麼提?要去哪裡?

書面異議狀寫明案號 + 不接受意旨送達原審法院,可親送(蓋收文章)、掛號(10 日內送達)或存證信函+回執備援。

Q1010 日怎麼計算?假日算嗎?

從送達或受告知隔天起算 10 天含假日。末日為國定假日或星期日依民法 122 條順延次工作日。

Q11勞動調解異議書狀寫作成本多少?

可自行撰寫不需律師(書狀格式簡單),律師代撰費約 5,000-15,000 元。後續訴訟律師費 6-12 萬起跳。

Q12送達當天怎麼證明?萬一掛號回執遺失?

親送法院蓋收文章為最穩證據;掛號回執遺失可向郵局申請送達證明書;存證信函正本+回執雙重備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valuefeature
本條(勞動事件法 29)10 日不變期間 / 書面異議 / 視為調解成立等同確定判決 / 擬制起訴溯及聲請日勞動專業速度強化機制
民事訴訟法 418(一般民事調解方案)10 日不變期間 / 書面異議 / 視為調解成立 / 起訴效力規定有異一般民事原型,無勞動專庭續審
鄉鎮市調解條例(行政調解)經法院核定後同確定判決 / 異議機制較寬鬆前置非司法調解,效力較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労働審判法 第21条(異議申立て:労働審判に対し当事者は告知日から2週間以内に異議申立可、効果として労働審判失効・訴訟移行)
🇰🇷 韓國민사조정법 제34조(조정에 갈음하는 결정에 대한 이의신청:고지일로부터 2주 이내 서면 이의)
🇨🇳 中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14條 + 第48條(調解協議書送達後一方不履行 → 申請仲裁 / 仲裁裁決 15 日內起訴)
🇩🇪 德國ArbGG § 54(Güteverhandlung:和解協商失敗即進入主程序,無類似不變期間擬制機制)
🇫🇷 法國Code du travail L1454-3(bureau de conciliation et d'orientation:調解失敗自動移交審判,無類似擬制成立機制)
🇺🇸 美國FRCP 68(Offer of Judgment:被告提出和解方案,原告 14 日內未接受即失效;機制相反但設計理念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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