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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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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簽證人員印鑑之保管、驗對、及更換之處理事項 一、各支用機關簽具付款 (轉帳) 憑單,及其他支付憑證均應由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負責為合法支用之簽證。 二、各機關蓋填簽證人員印鑑卡時,應於啟用前,填具印鑑卡一式三份,函送本處,以備驗對。 三、前項印鑑卡一份轉送二科備用,二份交第一科電子影印後由驗對人員保管,以作驗對憑單簽證人員印鑑之依據,下班時需妥為貯存,以防意外。 四、印鑑更換時,應由原機關備函本處,並檢附新印鑑卡,敘明更換原因,舊印鑑停用日期與新印鑑啟用日期,以憑辦理印鑑卡之更換。 五、每一憑單由收件人員遞達時,依照憑單所填機關名稱抽出印鑑。用重疊對比法逐一驗對簽證印鑑,如發現印鑑不符,或簽證人員印鑑不全,模糊不清時,即填具憑單退件理由單辦理退件手續。 六、印鑑經驗對相符後,在憑單上加蓋驗對人員私章,以明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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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22 條規定了各機關簽證人員印鑑的保管、驗對和更換事項。根據該條規定,各支用機關的簽證人員簽證機關的付款(轉帳)憑單和其他支付憑證時,必須由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和主辦會計人員負責簽證以確保合法支用。機關在已啟用印鑑卡之前,應填寫三份印鑑卡,寄送給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作為驗對之用。其中一份印鑑卡備用,另外兩份交由第一科進行電子影印後由驗對人員保管,以便作為驗對憑單簽證人員印鑑之依據,並在下班時妥善存放以防意外。當需要更換印鑑時,應由原機關備函給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並附上新的印鑑卡,詳細說明更換原因、舊印鑑停用日期和新印鑑啟用日期,以辦理印鑑卡的更換手續。每次收到憑單時,根據憑單上所填寫的機關名稱,抽出對應的印鑑進行驗對。使用重疊對比法逐一驗對簽證印鑑,如果發現印鑑不符或簽證人員印鑑不完整、模糊不清,則填寫退件理由單,並辦理退件手續。在印鑑經驗對相符後,應在憑單上加蓋驗對人員的私章,以明確其職責。 參考資料:「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 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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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22 條規定:「各機關簽證人員印鑑之保管、驗對、及更換之處理事項 一、各支用機關簽具付款 (轉帳) 憑單,及其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