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十二 章 事務管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處財產之增減登記列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左列各項辦理: 一、本處財產管理,係指有關財產之登記、增置、養護、減損及報廢財產之處理等事項。 二、財產之範圍包括土地、建築物、交通工具、器具、儀器、圖書 各項設備及其他各項財產。 三、前條所稱之財產、耐用年限,應在二年以上,其耐用年限不足二年,及零星小工具、器皿、文具等統稱為物品。 四、本處之財產管理總務室與使用單位分別辦理。 (一)總務室:負責辦理財產之增減、保管、養護、修繕、移動登記、報繳稅捐及處理財產糾紛等工作。 (二)使用單位:負責辦理所使用財產之保管。 五、財產之登記,依財產之類別,予以分類編號,其規定如左: (一)種類編號:依會計部門之各財產科目編號。 (二)分類編號:依各類財產科目之子目編號。 (三)型式編號:依各類財產科目子目之型式編號。 (四)數量編號:依購置數量次序先後,按型式順序編號,為型式編號之子目。 六、財產登記,應備置左列各項帳表、單證、及卡片。 (一)帳表部份 1.財產分類編號登記簿。 2.財產分類明細表。 3.財產增減表。 4.財產目錄。 (二)單證部份 1.財產增加單:本單為財產登記之原始憑證,依財產購建之發生,由總務室按驗收日期填造。 2.財產移動單:本單為各類財產由總務室撥給使用單位,或在各使用單位相互移轉時使用,由移出單位填造。 3.財產報廢申請單:本單為財產減損之登記憑證,由總務室根據使用單位或使用人之通知填造。 (三)卡片部份 1.土地財產登記卡。 2.房屋財產登記卡。 3.車輛財產登記卡。 4.器具財產登記卡。 5.圖書財產登記卡。 6.其他各項財產登記卡。 各式財產卡,以一物一卡為原則,由登記單位保管。 七、財產之購置、營造由總務室依規定辦理,經驗收後,填造財產增加單,為財產登記。 八、財產養護,總務室對於各類財產,應經常作保養狀況之檢查,並每年會同會計室實施盤點一次,如發現損壞,應報請修理。 九、財產減損之方式如下:變賣、報廢、損失、撥出。 十、財產之減損:由總務室根據使用單位或吏用人之通知,填具財產報廢申請單,呈奉核定後為財產減損之登記。 十一、財產損壞致失原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可修復而不經濟者,經呈奉核定應予報廢。 十二、財產之報廢,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依照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報廢程度必須報廢之財物,每件原價金額在新臺幣一○○、○○元以下者,由總務室主任會同會計室主任審查簽報 處長核定。每件原價金額在新臺幣一○○、○○○○○○-三○○、○○○元者報請財政部核定。 (二)未達規定使用年限,因實際情況必須報損或報廢更新者,報由財政部核定,並報請審計機關備查。 十三、各類財產如因災害盜竊,或其他意外事故,不可抗力,而至損失者,應檢附當地政府機關之證件按權責呈報核定後,為財產之減損登記。 十四、本處各單位或使用人對各類財產,應妥善保管使用,其因故意或過失之保管不善或使用不當致財產受損害,各有關人員應負賠償責任。 十五、本處員工離職或調職時應將分配使用之財產,照單交還或移交,如有缺少或手續不清,則不發給離職證明。
凡零星小工具、器皿、文具及一般用具等消耗物品之購賣,依使用科室實際需要用量,先填入申請單先會總務室與會計室呈奉批准後依法購買,再以領物單配發之。
本處工友之僱用、考核、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左列各項辦理。 一、本處工友管理由總務室負責。 二、工友僱用:分公開招考與登記選用兩種。 三、僱用標準: (一)國民學校以上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二)思想純正、品行端正,無不良嗜好者。 (三)年齡在十六歲以上,五十歲以下者,但如體格健壯能力優良適合本處工作者得酌予放寬。 (四)有戶籍及身份證者。 (五)經醫院體格檢查身心健康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者。 (六)軍中退伍士官兵符合標準者。 四、新僱工友應填繳之表件如左: (一)二寸半身照片三張。 (二)服務志願表一份。 (三)履歷及家庭狀況調查表三份。 (四)體格檢查表一份。 (五)保證書一份。 (六)戶籍謄本一份。 五、凡被保之工友,如有虧佔公物、違法舞弊、畏罪潛逃、手續不清、擅離職守、與竊盜物品者,保證人應負責追繳與賠償責任。 六、工友待遇照一般公務機關待遇支給之。 七、本處工友之僱用、解僱與考核由總務室簽會人事部門辦理之。 八、工友工作由總務室按照技工(技工與工友分派各科室服勤者由科室主管指派工作)駕駛及一般工友工作之性質,明確規定之。 九、工友每日工作時間以配合本處辦公時間及其經常應辦工作為準,各科室如因業務需要加班時,工友得隨之加班,並按規定報領加班費和誤餐費。 十、工友每日應按時上班,並按時簽到,因公因病缺席必先請假。如因工作性質特殊經核准者得免予簽到。 十一、工友平時考核。 (一)工友平時考核依所訂考核表所列項目及評分標準。 (二)平時考核每半年舉行一次,先由分派服勤之科室提出初考,再由總務室會同人事室依據平日勤惰記載詳予評定,以為年終考核之依據。 十二、工友年終考核 (一)工友年終考核先由分派服勤之科室提出初考送由總務室會同人事室依據(一)平時考核表(二)獎懲登記簿(三)考勤記載等項評定之。 (二)年終考核分為四等級,其標準如左: 1.八十分以上為甲等。 2.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3.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4.不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三)甲等進工資一級,已達最高工資者,則發給一個月工資之一次獎金,乙等進工資一級,已支最高工資者,則發給半個月工資之一次獎金,丙等支原工資,丁等降級或除名。 十三、請假與休假 (一)事假:全年合計不得超過二星期。 (二)病假:每年合計以四星期為限,逾期以事假抵銷,但患病核准得延長,其期限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期滿不能復工者予以解僱。 (三)婚假:本人婚假十天。 (四)喪假:因父母翁姑、岳父母或配偶喪亡,准喪假十四天,祖父母喪亡准喪假七天。 (五)分娩假:分娩假六星期流產假三星期。 (六)公傷假:憑醫院證明核定之。 (七)公假:依法令應徵或參加訓練或考試時,得檢具證明文件核給公假。 (八)病假三天以上須呈繳公立醫院證明。 (九)連續請假者,星期日及例假日應予合併計算。 (十)工友在本機關服務三年以上第四年起每年給予休假一星期。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給予休假二星期,十年以上每滿一年再加給一日,但最多不得超過四星期。 (十一)工友延長病假者酌給予薪餉之半數。 十四、獎勵:本處工友有左列情形者予以嘉獎記功或獎金。 (一)在工作上有顯著之貢獻,使本處工作效率增進者。 (二)對意外事件之發生能適時處理,使公家免受損失者。 (三)檢舉奸宄份子屬實者。 (四)品德表現足為同事模範者。 (五)平素愛惜公物著有成績者。 十五、懲罰: (一)如有左列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申誡或記過之處分。 1.工作怠惰者。 2.工作時藉故在外逗留者。 3.態度傲慢,言語粗暴者。 4.遞送公文擅自翻閱者。 5.與同事吵鬧者。 6.損壞公物者。 7.遇意外事推諉責任者。 8.記過一次年終考核總評分扣分三分申誡一次扣分一分。 (二)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或開除之處分。 1.在處酗酒賭博者。 2.不聽指揮違抗命令者。 3.侮辱或威脅長官者。 4.煽動是非影響工作者。 5.塗改公文或遺失公文者。 6.洩漏本處機密情節重大者。 7.有吸毒或偷竊行為者。 8.其他一切有觸犯刑章之行為者。 右列各款得視情節輕重依法究辦。 (三)考勤之懲罰如左: 1.每年積計曠職在七日以內者按日扣薪。 2.每年積計曠職在七日者予以記過處分,連續曠職七日及全年累計達十四日者開除。 3.遲到或早退每八次作為曠職一日論。 4.凡在一年內有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撤銷或功過相抵銷者,不得發給獎金。 十六、有關工支之考試、休假、撫卹、退休比照有關人事法令辦理之。
有關交通車輛:以集中管理為原則,憑申請單派遣,其油料依照上峰標準規定覈實核發。
有關環境清潔及賓客接待等事項指派專人辦理之。
本細則報財政部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