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零星小工具、器皿、文具及一般用具等消耗物品之購賣,依使用科室實際需要用量,先填入申請單先會總務室與會計室呈奉批准後依法購買,再以領物單配發之。
根據參考資料,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77條規定了對於零星小工具、器皿、文具及一般用具等消耗物品的購買程序。根據法規,凡是使用科室需要的消耗物品,需要填寫申請單,然後提交給總務室和會計室進行審批。經過批准後,根據法律法規進行購買,並以領物單進行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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