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第 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凡零星小工具、器皿、文具及一般用具等消耗物品之購賣,依使用科室實際需要用量,先填入申請單先會總務室與會計室呈奉批准後依法購買,再以領物單配發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