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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十 章 人事管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 章 人事管理
第 65 條

本處職員服務,應恪守公務員服務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66 條

本處職員辦公時間,依法令規定,每日按時到處辦公,並將承辦工作具體記載,作為長官考之參考。

第 67 條

各種例假,循例休息,但須派員輪值,必要時得臨時召集辦公。

第 68 條

本處任 (遴) 用職員,經呈奉准派代後,由人事室通知被派代人辦理報到手續,會知有關單位簽請首長批示,再依有關法令辦理送審,銓敘審定結果通知到處後,會知會計室、總務室。 前項任 (遴) 用審查核定實授人員,由人事室辦理任命事宜,第一至第五職等由處發給務委任令, 六職等以上呈部轉請任命之。

第 69 條

奉准離職人員,須填寫離職人員報告單,會知各科室組,並將經辦各項業務及應行交待事項移交竣事,呈奉准後核發離職證明書交由人事室辦理,方得離職。

第 70 條

平時勤惰,由人事室查,凡請假、公出人員均須填單奉准後方得離公,並將請假單送人事室記存。

第 71 條

年終考績,及另予考績,由人事室依照平時考紀錄,查填考績表,送各科室主管初考,彙送考績委員會評議後簽請處長核定,並依限分別列冊報轉上級機關。

第 72 條

人事動態,由人事室隨時通知會計室、總務室及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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