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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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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任 (遴) 用職員,經呈奉准派代後,由人事室通知被派代人辦理報到手續,會知有關單位簽請首長批示,再依有關法令辦理送審,銓敘審定結果通知到處後,會知會計室、總務室。 前項任 (遴) 用審查核定實授人員,由人事室辦理任命事宜,第一至第五職等由處發給務委任令, 六職等以上呈部轉請任命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68條,該處的任用職員經核准派代後,由人事室通知被派代人辦理報到手續,並簽請首長批示,然後根據相關法令辦理送審。待銓敘部審定結果通知到處後,再通知會計室和總務室。至於已經審查核定實授的人員,人事室負責辦理任命事宜。第一至第五職等的任命由該處發給務委任令,六職等以上則需呈報部門轉請任命。具體的法文內容參考:《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8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1條。

  • 名詞
  • 法令名詞
  • 名詞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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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68 條規定:「本處任 (遴) 用職員,經呈奉核准派代後,由人事室通知被派代人辦理報到手續,會知有關單位簽請首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