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處任 (遴) 用職員,經呈奉核准派代後,由人事室通知被派代人辦理報到手續,會知有關單位簽請首長批示,再依有關法令辦理送審,俟銓敘部審定結果通知到處後,會知會計室、總務室。 前項任 (遴) 用審查核定實授人員,由人事室辦理任命事宜,第一至第五職等由處發給務委任令, 六職等以上呈部轉請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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