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任 (遴) 用職員,經呈奉核准派代後,由人事室通知被派代人辦理報到手續,會知有關單位簽請首長批示,再依有關法令辦理送審,俟銓敘部審定結果通知到處後,會知會計室、總務室。 前項任 (遴) 用審查核定實授人員,由人事室辦理任命事宜,第一至第五職等由處發給務委任令, 六職等以上呈部轉請任命之。
根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68條,該處的任用職員經核准派代後,由人事室通知被派代人辦理報到手續,並簽請首長批示,然後根據相關法令辦理送審。待銓敘部審定結果通知到處後,再通知會計室和總務室。至於已經審查核定實授的人員,人事室負責辦理任命事宜。第一至第五職等的任命由該處發給務委任令,六職等以上則需呈報部門轉請任命。具體的法文內容參考:《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8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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