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准離職人員,須填寫離職人員報告單,會知各科室組,並將經辦各項業務及應行交待事項移交竣事,呈奉核准後核發離職證明書交由人事室辦理,方得離職。
根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69條,准許離職的人員必須填寫一份離職人員報告單,並通知各科室組,將已處理的工作和應該交代的事項移交給相關部門。經核准後,人事室將發出離職證明書,以便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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