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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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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准離職人員,須填寫離職人員報告單,會知各科室組,並將經辦各項業務及應行交待事項移交竣事,呈奉准後核發離職證明書交由人事室辦理,方得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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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69條,准許離職的人員必須填寫一份離職人員報告單,並通知各科室組,將已處理的工作和應該交代的事項移交給相關部門。經核准後,人事室將發出離職證明書,以便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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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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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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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69 條規定:「奉准離職人員,須填寫離職人員報告單,會知各科室組,並將經辦各項業務及應行交待事項移交竣事,呈奉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