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時勤惰,由人事室查核,凡請假、公出人員均須填單奉准後方得離公,並將請假單送人事室記存。
根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70條的規定,平時請假或公出的人員必須填寫請假單,經核准後方可離開公務場所,並將該請假單送交給人事室進行記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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