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考績,及另予考績,由人事室依照平時考核紀錄,查填考績表,送各科室主管初考,彙送考績委員會評議後簽請處長核定,並依限分別列冊報轉上級機關。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71 條規定,年終考績和另予考績的評定程序由人事室依據平時考核紀錄填寫考績表,送各科室主管初步評定後,再經考績委員會評議後簽請處長核定,最後按照時限將相關報告轉交上級機關。根據此規定,年終考績和另予考績的評定程序的主要流程包括:人事室填寫考績表、科室主管初步評定、考績委員會評議、處長核定和報告上級機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