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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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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職員辦公時間,依法令規定,每日按時到處辦公,並將承辦工作具體記載,作為長官考之參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66條規定,該處的職員應依照法令規定,在每天的辦公時間按時到處辦公。並且,他們需要將自己承辦的工作具體記錄下來,作為長官考核的參考依據。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該處的職員能夠按時履行他們的職責,並在工作中具體記錄下他們所承辦的工作。這樣可以讓長官對他們的工作進行評估和考核。這樣的規定可以幫助確保辦事處的運作效率和透明度。如果職員未能按時辦公或未能記錄承辦的工作,可能會導致工作延遲或工作質量不符合要求。

  • 法令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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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66 條規定:「本處職員辦公時間,依法令規定,每日按時到處辦公,並將承辦工作具體記載,作為長官考核之參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