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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稅捐稽徵法 第 21 條

  1. 1.稅捐之核課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2. 2.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3. 3.稅捐之核課期間屆滿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時效不完成: 一、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終結者,自核定稅捐處分經訴願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之日起算一年內。 二、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未能作成核定稅捐處分者,自妨礙事由消滅之日起算六個月內。
  4. 4.核定稅捐處分經納稅義務人於核課期間屆滿後申請復查或於核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者,準用前項第一款規定。
  5. 5.稅捐之核課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至第一百三十四條有關時效中斷之規定。
  6. 6.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時,尚未課確定之案件,亦適用前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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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規定核課期間:誠實申報五年、未申報或詐術逃漏七年,期滿即不得補稅。

Q · 國稅局五年前的稅現在才來追,可以拒繳嗎?

依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誠實申報且非故意逃漏者核課期間為五年,未申報或以詐術逃漏者為七年,自申報日或申報期屆滿翌日起算(第 22 條)。期間屆滿後稽徵機關不得再補稅處罰,可在復查或訴願中主張時效抗辯。但 2021 年 11 月修正增訂第三項,行政救濟期間或天災不可抗力期間時效不完成(暫停計算),須一併計入。

白話解讀

國稅局不是想查你多久就查多久。法律給了他們一個倒數計時器:誠實申報的人五年,沒申報或用詐術逃漏的人七年。時間一過,那筆稅就追不回來了,永遠。但 2021 年底有一個重要修正大部分人沒注意到:以前納稅義務人贏了行政訴訟、處分被撤銷,國稅局如果動作慢就只能眼睜睜看著時效過去。現在多了「時效不完成」機制,等於給國稅局延長賽。你以為打贏官司就解套?不是,國稅局還有一年可以重新核定。反過來說,你也可以用這個倒數計時器當盾:超過五年(或七年)還沒收到核定通知的稅,從此死帳,國稅局再來找你都不用理。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為稅捐核課期間的總則性規範,依納稅義務人是否誠實申報區分五年與七年兩種期間,並於 2021 年增訂行政救濟、不可抗力情形的時效不完成機制,同時排除行政程序法時效中斷規定的適用,構成稅捐稽徵程序中國家租稅債權與人民法律安定性的時間界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申報日或申報期屆滿翌日申報情形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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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稅局五年前的稅現在才來追,可以拒繳嗎?

看核課期間有沒有過。若當年按時申報且非故意逃漏,期限為五年,超過即喪失追稅權,可在復查或訴願中主張時效抗辯,但要先算清起算日(第22條),並把2021年11月新增的時效不完成條款計入。

Q2什麼叫「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

指有積極的隱匿或欺瞞行為,例如偽造憑證、虛設行號、製作假帳、虛開發票,而非單純漏報或計算錯誤。被認定故意不只核課期間從五年延長為七年,還會影響漏稅罰倍數,是稅務攻防的兵家必爭之地。

Q3我打贏行政訴訟稅務案就贏了嗎?

只贏一半。2021年11月修法後新增第三項,處分經撤銷須另為處分者,自撤銷確定日起一年內時效不完成,國稅局仍可重新核定。等於贏了官司還要再打一次,稅務狀態尚未真正定案。

Q4國稅局追稅幾年?

誠實申報且非故意逃漏為五年,未申報或以詐欺等不正當方法逃漏為七年,自申報日或申報期屆滿翌日起算,期滿即不得補稅。

Q5核課期間五年和七年差在哪?

關鍵在是否按時誠實申報。按時申報無逃漏為五年;未申報或故意以詐術逃漏延長為七年,且漏稅罰倍數連動。

Q6什麼是時效不完成?

指行政救濟未終結或天災不可抗力期間核課期間暫停計算,分別自撤銷確定起一年、妨礙消滅起六個月內,2021年新增。

Q7核課期間和徵收期間是同一個嗎?

不是。核課期間(第21條)是核定稅額的期限,徵收期間(第23條,五年)是核定後催繳執行的期限,分別計算。

Q8核課期間過了怎麼主張拒繳?

依第22條算起算日加五或七年得屆滿日,比對通知送達日,逾期就在復查或訴願主張時效抗辯,屬程序抗辯毋須證明無漏稅。

Q9核課期間屆滿日怎麼算?

申報繳納稅捐自申報日起算,逾期未申報自申報期屆滿翌日起算,再加五年或七年,並把時效不完成暫停期間計入。

Q10怎麼證明國稅局逾期?

用核定通知書上的稅務年度回推起算日,加期間得屆滿日,再以送達回證或掛號日期證明送達在屆滿日之後。

Q11收到接近時效的通知該立刻提復查嗎?

要先評估,因在核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提行政救濟並經撤銷者會觸發時效不完成,反而給國稅局重核空間,須權衡。

Q12核課期間 vs 徵收期間哪個先到?

先核課後徵收。核課期間用來核定稅額,核定確定後才起算五年徵收期間催繳,兩段時效獨立計算不混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適用情形舉證責任風險倍數連動
五年核課期間按規定期間誠實申報、無故意以詐欺或不正當方法逃漏;印花稅、依稅籍底冊核定之稅捐稽徵機關主張延長需另證明漏稅罰倍數較低
七年核課期間未於規定期間申報,或故意以詐欺、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稽徵機關須證明「故意」與「不正當方法」漏稅罰倍數可能加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国税通則法第70条(更正、決定等の期間制限)
🇰🇷 韓國국세기본법 제26조의2(국세 부과의 제척기간)
🇨🇳 中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税款追征期限)
🇩🇪 德國Abgabenordnung (AO) § 169(Festsetzungsfrist)
🇫🇷 法國Livre des procédures fiscales article L169(délai de reprise)
🇺🇸 美國Internal Revenue Code § 6501(Limitations on assessment and col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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