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44 條
- 1.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
- 2.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納稅義務人得以受贈財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贈與稅款。
- 3.前二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除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外,得抵繳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款,以依下列公式計算之金額為限: 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限額=依本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或贈與稅額x(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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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如果被繼承人遺產中包含根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一免徵遺產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可以申請以這筆財產抵繳遺產稅款。此外,根據本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如果受贈人成為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可以申請以根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一免徵贈與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贈與稅款。按照這兩項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被用來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款。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抵繳限額則根據以下公式計算:抵繳限額 = (申請抵繳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 ÷ 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 × 應納遺產稅額或贈與稅額。 範例:如果某個被繼承人的遺產包含一塊根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一免徵遺產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這塊地的價值為100萬台幣,而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總額為500萬台幣。如果根據遺產稅法的計算,該被繼承人應納遺產稅額為50萬台幣,那麼這塊地可以被用來抵繳遺產稅款的金額為(100萬 ÷ 500萬) × 50萬 = 10萬台幣。所以這塊地的抵繳限額為10萬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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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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