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三 章 申報及通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申報及通知
第 20 條(申報義務)
  1. 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填具遺產稅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據實申報。其有依本法規定之減免扣除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者,應檢同有關證明文件一併報明。
  2.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辦理贈與稅申報時,應填具贈與稅申報書,檢同有關證明文件,據實申報。
第 21 條(死亡宣告與申報期間之起算)

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遺產稅申報期間,如被繼承人為受死亡之宣告者,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計算。

第 21-1 條

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第 21-2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所稱一年內,係按曆年制計算。

第 22 條
  1.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二人以上時,應由其全體會同申報,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報。但納稅義務人一人出面申報者,視同全體已申報。
  2. 稽徵機關核定之納稅通知書送達於出面申報之人,如對出面申報人無法送達時,得送達於其他納稅義務人。
  3. 遺產稅應納稅額、滯納金罰鍰及應加徵之利息,在不超過遺產總額範圍內,仍得對遺產及已受納稅通知確定之繼承人之財產執行之。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申報及通知」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