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1. 1.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二人以上時,應由其全體會同申報,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報。但納稅義務人一人出面申報者,視同全體已申報。
  2. 2.稽徵機關核定之納稅通知書送達於出面申報之人,如對出面申報人無法送達時,得送達於其他納稅義務人。
  3. 3.遺產稅應納稅額、滯納金罰鍰及應加徵之利息,在不超過遺產總額範圍內,仍得對遺產及已受納稅通知確定之繼承人之財產執行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的規定: 1.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二人以上時,應由其全體會同申報,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報。但納稅義務人一人出面申報者,視同全體已申報。 舉例:如果一個遺產涉及到兩位納稅義務人,根據這條法規,他們應該一起申報遺產稅。如果其中一人出面申報,那麼就視為全體已經申報。 2.稽徵機關核定之納稅通知書應送達於出面申報之人,如對出面申報人無法送達時,得送達於其他納稅義務人。 舉例:如果納稅義務人中的其中一人出面申報,稽徵機關應該將納稅通知書送達給出面申報的人。如果無法送達給出面申報的人,則可以送達給其他納稅義務人。 3.遺產稅應納稅額、滯納金、罰鍰及應加徵之利息,在不超過遺產總額範圍內,仍得對遺產及已受納稅通知確定之繼承人之財產執行之。 舉例:如果遺產稅的應納稅額、滯納金、罰鍰及應加徵之利息在遺產總額範圍內,稽徵機關仍可以對遺產及已受納稅通知確定之繼承人的財產執行。 參考資料: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