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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二人以上時,應由其全體會同申報,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報。但納稅義務人一人出面申報者,視同全體已申報。
  2. 稽徵機關核定之納稅通知書送達於出面申報之人,如對出面申報人無法送達時,得送達於其他納稅義務人。
  3. 遺產稅應納稅額、滯納金罰鍰及應加徵之利息,在不超過遺產總額範圍內,仍得對遺產及已受納稅通知確定之繼承人之財產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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