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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23國外財產之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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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在國外之遺產或贈與人在國外之贈與財產,依本法第一條或第三條規定應徵稅者,得由財政部委託遺產或贈與財產所在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調查估定其價額,其無使領館者,得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當被繼承人在國外有遺產,或贈與人在國外有贈與財產,且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一條或第三條規定應納稅時,可以讓財政部委託所在地的中華民國使領館進行調查估價。如果沒有中華民國使領館,則可以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進行調查估價。 根據財政部相關函文,《財政部關於執行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外國財產估價方式之公告》中指出,當財產在國外時,可以由該國的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當地的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進行估價。根據此函文,被繼承人在國外的財產或贈與人在國外的贈與財產,可以請求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當地的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該財產的價值。 舉例來說,假設被繼承人在美國擁有一棟房屋,但不清楚該房屋的實際價值。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規定,可以請求美國的中華民國使領館進行調查估價,或者委託當地的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進行估價。這樣可以確定房屋的價值,以便計算遺產及贈與稅的應納稅額。

  • 繼承人名詞
  • 贈與名詞
  • 第一條或第三條條文
  • 公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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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被繼承人在國外之遺產或贈與人在國外之贈與財產,依本法第一條或第三條規定應徵稅者,得由財政部委託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