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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20申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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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填具遺產稅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據實申報。其有依本法規定之減免扣除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者,應檢同有關證明文件一併報明。
  2. 2.贈與稅納稅義務人辦理贈與稅申報時,應填具贈與稅申報書,檢同有關證明文件,據實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當被繼承人去世後遺留財產,不論是否需要納稅,納稅義務人都應填寫遺產稅申報書,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實際情況。對於申報需要的減免扣除或不列入遺產總額的財產,應一併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 同樣地,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並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依實際情況申報。例子:如果有人收到了一筆贈與物品,收件人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並附上收據或其他證據來證明贈與的實際金額或價值。

  • 繼承人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遺產稅名詞
  • 贈與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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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填具遺產稅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據實申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