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申報義務)
- 1.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填具遺產稅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據實申報。其有依本法規定之減免扣除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者,應檢同有關證明文件一併報明。
- 2.贈與稅納稅義務人辦理贈與稅申報時,應填具贈與稅申報書,檢同有關證明文件,據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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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當被繼承人去世後遺留財產,不論是否需要納稅,納稅義務人都應填寫遺產稅申報書,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實際情況。對於申報需要的減免扣除或不列入遺產總額的財產,應一併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 同樣地,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並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依實際情況申報。例子:如果有人收到了一筆贈與物品,收件人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並附上收據或其他證據來證明贈與的實際金額或價值。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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