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申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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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當被繼承人去世後遺留財產,不論是否需要納稅,納稅義務人都應填寫遺產稅申報書,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實際情況。對於申報需要的減免扣除或不列入遺產總額的財產,應一併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 同樣地,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並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依實際情況申報。例子:如果有人收到了一筆贈與物品,收件人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並附上收據或其他證據來證明贈與的實際金額或價值。
- 繼承人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遺產稅名詞
- 贈與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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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