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死亡宣告與申報期間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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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當被繼承人是受死亡宣告的情況時,遺產稅的申報期間應從判決宣告之日起計算。 參考資料: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納稅義務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的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而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如果被繼承人是受死亡宣告的情況,則申報期間應從判決宣告的日期開始。 範例: 假設某人被宣告失蹤後,經過一段時間後法院做出死亡宣告的判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遺產稅的申報期間應從判決宣告之日起計算。因此,在此情況下,納稅義務人應根據判決宣告的日期開始計算遺產稅的申報期限。
- 第二十三條條文
- 遺產稅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宣告名詞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2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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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