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23 條(遺產稅之申報)
- 1.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
- 2.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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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須自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Q · 親人過世後,遺產稅要在多久內申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時,納稅義務人應自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若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境外的國民或非本國國民,但在境內遺有財產,則改向中央政府所在地(台北國稅局)申報。期限屆滿前可申請延長最多三個月(第 26 條)。
白話解讀
親人過世,你還沒從悲傷中回過神,時鐘已經開始倒數。從死亡那一天起算,你只有六個月可以完成遺產稅申報。這不是建議,是義務。遲一天都可能被處罰鍰,嚴重的甚至影響遺產繼承程序。更殘酷的是:這六個月裡,你要做的不只是申報。你要清查死者名下所有財產(存款、不動產、股票、保險、借貸關係)、釐清負債、通知所有繼承人、蒐集文件、估價、計算稅額、湊錢繳稅。很多家庭在這段期間才第一次發現死者還有某個帳戶、某筆債務、某塊不知道在哪的土地。這條法規的冷酷之處在於:它不管你有多難,時間就是這麼多。懂的人在死者還健在時就開始準備,不懂的人在死亡發生後才手忙腳亂,往往前三個月就在「搞清楚死者到底有哪些財產」上空轉。
法律定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是遺產稅的申報義務條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且遺有財產時,納稅義務人應自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經常居住境外的國民或非本國國民在境內遺有財產者,則向中央政府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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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爸爸才剛過世,我什麼都還沒做,怎麼辦?▾
第一週:辦理死亡登記、取得死亡證明書。第二週:到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帶死亡證明、身分證、繼承系統表),一次查到名下所有金融資產,這是後續動作的基礎。內行人提示:六個月期限前 30 天若還沒準備好,立刻送暫估申報並註明資料不齊後續補正,可避免被認定為未申報。
Q2遺產稅要繳多少錢?免稅額多少?▾
總遺產扣除免稅額與各項扣除額(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喪葬費等)後仍有餘額才課稅,稅率自 10% 起、最高 20%。免稅額與扣除額金額逐年公告,申報前請以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內行人提示:扣除額用滿後,多數中產家庭的遺產稅其實不高甚至免稅,真正高稅負的通常是有上億資產或多處不動產的家庭。
Q3如果繳不起遺產稅可以分期嗎?▾
可以。申報時同時申請分期繳納,最多 18 期、每期間隔不超過二個月(第 30 條)。若遺產現金不足但有不動產、有價證券,也可實物抵繳。內行人提示:實物抵繳須有適合標的且全體繼承人同意,這個規劃在申報前就要想清楚,臨時提出通常來不及。
Q4遺產稅申報期限是多久?▾
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期限屆滿前可申請延長最多三個月。
Q5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是什麼?▾
遺產稅的申報義務條款,規定死亡遺有財產時納稅義務人應於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是繼承程序的第一個法定時鐘。
Q6遺產稅要向哪個機關申報?▾
原則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境外國民或非本國國民在境內遺有財產者,向中央政府所在地(台北國稅局)申報。
Q7什麼是暫估申報?▾
文件未齊但期限將屆時,先就已知財產概估申報並註明後續補正,避免被認定為未申報而挨罰的實務作法。
Q8遺產稅怎麼申報?▾
辦死亡登記 → 申請金融遺產單一窗口查詢 → 清查不動產與負債 → 估價算稅 → 六個月內向戶籍地稽徵機關送件。
Q9被繼承人的財產怎麼查?▾
持死亡證明、身分證、繼承系統表,向任一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金融遺產單一窗口查詢』,一次查到存款、保單、證券。
Q10遺產稅繳不起怎麼辦?▾
申報時申請分期繳納,最多 18 期、每期間隔不超過二個月(第 30 條),或以遺產中的不動產、有價證券實物抵繳。
Q11六個月內來不及申報怎麼辦?▾
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延長最多三個月;文件仍未齊時先送暫估申報註明後續補正,避免被認定未申報。
Q12遺產稅 vs 贈與稅 申報期限差在哪?▾
遺產稅是死亡之日起 6 個月,贈與稅是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兩者起算點與長短都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期限 | 可否延長 | 依據 |
|---|---|---|---|
| 遺產稅申報 | 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 | 屆滿前可申請,最多 3 個月 | 遺贈稅法第 23、26 條 |
| 贈與稅申報 | 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 | 得申請延長,最多 3 個月 | 遺贈稅法第 24、26 條 |
| 拋棄繼承 | 知悉得繼承之日起 3 個月內 | 不得延長 | 民法第 117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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