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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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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6 條
(納稅義務人–遺產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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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
之
納稅義務人
如左: 一、有
遺囑執行人
者,為遺囑執行人。 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
繼承人
及受
遺贈
人。 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
遺產管理人
。
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
非訟事件法
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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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遺產稅之計算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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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贈與稅之計算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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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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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申報與繳納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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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刪除)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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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資料調查與通報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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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懲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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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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