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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6 條(納稅義務人–遺產稅)

  1. 1.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2. 2.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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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將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分三順位:遺囑執行人優先,其次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最後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Q · 遺產稅到底是誰要繳?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分三順位:有遺囑執行人時為遺囑執行人;無遺囑執行人時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兩者皆無時為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同屬第二順位,負連帶責任。應選定遺產管理人而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選定呈報法院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申請法院指定。

白話解讀

大部分人以為「遺產稅是繼承人的事」,這句話只對了三分之一。法律其實按順序排了三種人:第一順位是遺囑執行人,第二順位才是繼承人加受遺贈人,第三順位是遺產管理人。如果過世的人有立遺囑並指定執行人,那個執行人就是法律上的納稅義務人,就算他沒分到一毛錢,稅他得負責報。這不是「幫忙」,是法律義務,沒處理好會被罰。更少人知道的是:受遺贈人(遺囑中只拿到特定物品的人,不是全面繼承)也是納稅義務人,跟繼承人一起扛。如果一個人完全沒有繼承人,也沒立遺囑,六個月內家人要去法院選定遺產管理人,沒選國稅局會自己去法院申請。這整套制度在防一件事:遺產變成沒有人負責的黑洞。

法律定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三順位:第一順位為遺囑執行人,第二順位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第三順位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其立法目的在確保遺產稅有明確負責申報與繳納之人,避免遺產因無人負責而成為稅源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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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被指定當遺囑執行人但我不想當,可以拒絕嗎?

可以。民法§1209 規定遺囑執行人需要承認職務才生效,你可以在承認前拒絕。但如果已經承認,要辭任必須有正當理由並向法院聲請;一旦承認執行人身份,本條的納稅義務已落在你身上,就算後來辭任,已發生的申報責任仍要處理乾淨。接受前先問三個問題:遺產有沒有足夠現金繳稅、有沒有隱藏債務、其他繼承人會不會配合。

Q2受遺贈人跟繼承人有什麼不一樣?

繼承人是法律上有繼承權的人,依法繼承全部遺產之一部;受遺贈人是遺囑中被指定拿到特定物品或金額的人,不限身份。依本條,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同屬第二順位納稅義務人,連帶負全部遺產稅責任,不是按取得多少分攤。若你是受遺贈人且金額不小,應主動參與申報,避免為他人疏忽背鍋。

Q3如果我拋棄繼承,還要繳遺產稅嗎?

拋棄繼承(民法§1174)後你不再是繼承人,原則上脫離本條第二順位的納稅義務。但有兩個陷阱:一是拋棄要在知道得繼承時起 3 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逾期視為接受;二是若你同時是遺囑執行人,拋棄繼承只讓你不繼承財產,執行人的納稅義務不受影響。拋棄繼承是處理負債大於資產的保護機制,不是逃稅工具。

Q4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是誰?

依順位定:有遺囑執行人為執行人,無則繼承人及受遺贈人,再無則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Q5遺囑執行人是什麼?

依遺囑指定或法院選定、負責執行遺囑內容之人,是遺產稅第一順位納稅義務人。

Q6受遺贈人是什麼意思?

遺囑中受指定取得特定遺產利益之人,不限親屬,與繼承人同列第二順位連帶責任。

Q7遺產管理人是什麼?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時依法選定管理遺產之人,為第三順位納稅義務人。

Q8遺囑執行人怎麼報遺產稅?

清查遺產與債務 → 死亡起六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23)→ 評估分期或實物抵繳(§30)。

Q9遺產管理人怎麼選定?

依民法§1177、§1178 由親屬會議或利害關係人聲請選定,無人選定時由法院指定。

Q10沒繼承人的遺產怎麼處理?

進入無人承認繼承程序,選定遺產管理人清算,由管理人作為第三順位納稅義務人申報。

Q11六個月沒選遺產管理人會怎樣?

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遺產處分權將脫離家屬掌握。

Q12繼承人 vs 受遺贈人 誰要繳遺產稅?

兩者同屬第二順位、連帶責任相同,差別在繼承人繼承遺產之一部、受遺贈人僅取得特定利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roleis_taxpayerpriorityliabilityneeds_inheritance
遺囑執行人第一順位單獨負責否,未分得遺產仍須負責
繼承人是(無執行人時)第二順位連帶責任
受遺贈人是(無執行人時)第二順位連帶責任僅取得特定遺贈利益
遺產管理人是(無前兩者時)第三順位管理範圍內負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相続税法 第1条の3(相続税の納税義務者)
🇰🇷 韓國상속세 및 증여세법 제3조의2(납세의무자)
🇩🇪 德國ErbStG § 20(Steuerschuldner)
🇺🇸 美國Internal Revenue Code (26 U.S.C.) § 2002(estate tax paid by the execu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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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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