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7 條
- 1.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一、行蹤不明。 二、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 2.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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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但贈與人行蹤不明、逾期無財產可執行或死亡時未核課者,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Q · 贈與稅到底是給的人繳還是收的人繳?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贈與稅原則上由贈與人繳納。但贈與人有三種情形之一時,納稅義務人改為受贈人:一、行蹤不明;二、逾繳納期限未繳且在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按各自受贈財產價值比例負擔。
白話解讀
台灣的贈與稅,法律第一句話就把義務釘在贈與人身上:給的人繳。這是原則。但原則後面跟著三個例外,而這三個例外才是這條真正的靈魂。贈與人行蹤不明、境內沒財產可供執行、在稅還沒核課之前就過世了,任何一種情況成立,稅單的收件人就從贈與人變成你這個受贈人。很多人聽到「贈與稅」第一反應是「那是給的人的事」,但這條告訴你:當給的人消失、付不出、或死了,那份責任會滑到拿到東西的人身上。更殘酷的是,你可能連這筆贈與有沒有申報過都不知道,就被國稅局通知請於期限內繳清。
法律定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為贈與稅納稅義務人之歸屬規範。原則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例外於贈與人行蹤不明、無資力執行、或死亡時稅未核課三種情形,將納稅義務轉移至受贈人;多名受贈人時依受贈財產價值比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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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爸媽過世後國稅局要我繳贈與稅,他們當初給的錢我都花掉了,怎麼辦?▾
花掉了不影響稅務責任,因為本條第1項第3款規定贈與人死亡時稅未核課就以受贈人為義務人,這個義務一旦成立就不會因為錢花光而消失。國稅局可以對你現在的財產執行。先申請分期繳納或以實物抵繳,別硬撐也別拖,滯納金每3日加徵1%。
Q2海外親戚匯了一大筆錢給我,他人在國外,這稅會落到我頭上嗎?▾
要看贈與人是否為境內居住國民,以及他在國內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若贈與人為境外非居住者或行蹤不明且國內無財產,義務人可能轉為你。建議先向國稅局確認申報狀態。外匯匯入超過等值新台幣50萬銀行會申報,國稅局查得到,主動處理比等通知好。
Q3兄弟姊妹一起被贈與一棟房子,誰要繳多少贈與稅?▾
依本條第2項,受贈人有兩人以上時按各自受贈財產的價值比例負擔。各拿一半就對半分,三分之二與三分之一就按比例算。贈與契約中寫清楚持分比例非常重要,它同時決定產權與稅務責任分攤。
Q4贈與稅是給的人繳還是收的人繳?▾
原則由贈與人繳,但行蹤不明、無財產可執行、死亡時未核課三種情形改由受贈人繳。
Q5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是什麼?▾
規範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的歸屬,確立贈與人原則與受贈人例外。
Q6什麼叫贈與人死亡時稅未核課?▾
贈與行為已發生但國稅局尚未開出贈與稅核課處分,此時贈與人死亡,義務轉受贈人。
Q7受贈人比例分擔是什麼意思?▾
受贈人二人以上時,各自按拿到的財產價值比例分擔應納稅額。
Q8收到贈與稅核課通知怎麼辦?▾
確認身分與情形→核對計算依據→30日內復查→無力繳清申請分期或實物抵繳。
Q9贈與沒申報怎麼補救?▾
主動補報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可免罰,被查獲則處2倍以下罰鍰。
Q10多人受贈的稅怎麼算分擔?▾
把應納稅額按各受贈人受贈財產價值占比拆分,各自負擔自己那份。
Q11受贈人繳不出來怎麼辦?▾
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申請分期,或本法第30條以實物抵繳,避免滯納金。
Q12贈與稅 vs 遺產稅誰繳差在哪?▾
贈與稅原則贈與人繳,遺產稅由繼承人/遺囑執行人繳;兩稅獨立計算不能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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