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但贈與人行蹤不明、逾期無財產可執行或死亡時未核課者,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Q · 贈與稅到底是給的人繳還是收的人繳?
原則贈與人繳,三種情形改受贈人繳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贈與稅原則上由贈與人繳納。但贈與人有三種情形之一時,納稅義務人改為受贈人:一、行蹤不明;二、逾繳納期限未繳且在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按各自受贈財產價值比例負擔。
台灣的贈與稅,法律第一句話就把義務釘在贈與人身上:給的人繳。這是原則。但原則後面跟著三個例外,而這三個例外才是這條真正的靈魂。贈與人行蹤不明、境內沒財產可供執行、在稅還沒核課之前就過世了,任何一種情況成立,稅單的收件人就從贈與人變成你這個受贈人。很多人聽到「贈與稅」第一反應是「那是給的人的事」,但這條告訴你:當給的人消失、付不出、或死了,那份責任會滑到拿到東西的人身上。更殘酷的是,你可能連這筆贈與有沒有申報過都不知道,就被國稅局通知請於期限內繳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為贈與稅納稅義務人之歸屬規範。原則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例外於贈與人行蹤不明、無資力執行、或死亡時稅未核課三種情形,將納稅義務轉移至受贈人;多名受贈人時依受贈財產價值比例分擔。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花掉了不影響稅務責任,因為本條第1項第3款規定贈與人死亡時稅未核課就以受贈人為義務人,這個義務一旦成立就不會因為錢花光而消失。國稅局可以對你現在的財產執行。先申請分期繳納或以實物抵繳,別硬撐也別拖,滯納金每3日加徵1%。
要看贈與人是否為境內居住國民,以及他在國內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若贈與人為境外非居住者或行蹤不明且國內無財產,義務人可能轉為你。建議先向國稅局確認申報狀態。外匯匯入超過等值新台幣50萬銀行會申報,國稅局查得到,主動處理比等通知好。
依本條第2項,受贈人有兩人以上時按各自受贈財產的價值比例負擔。各拿一半就對半分,三分之二與三分之一就按比例算。贈與契約中寫清楚持分比例非常重要,它同時決定產權與稅務責任分攤。
原則由贈與人繳,但行蹤不明、無財產可執行、死亡時未核課三種情形改由受贈人繳。
規範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的歸屬,確立贈與人原則與受贈人例外。
贈與行為已發生但國稅局尚未開出贈與稅核課處分,此時贈與人死亡,義務轉受贈人。
受贈人二人以上時,各自按拿到的財產價值比例分擔應納稅額。
確認身分與情形→核對計算依據→30日內復查→無力繳清申請分期或實物抵繳。
主動補報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可免罰,被查獲則處2倍以下罰鍰。
把應納稅額按各受贈人受贈財產價值占比拆分,各自負擔自己那份。
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申請分期,或本法第30條以實物抵繳,避免滯納金。
贈與稅原則贈與人繳,遺產稅由繼承人/遺囑執行人繳;兩稅獨立計算不能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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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一、行蹤不明者。 二、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 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
立法理由依照賦稅理論及世界各國成例,凡採總遺產稅制者,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應為贈與人;凡採分遺產稅制者,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則應為受贈人,茲以本草案仍維持總遺產稅制,故原則上明訂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惟為顧及實際需要起見,仍以但書規定,在特定情形下,受贈人應負納稅義務。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一、行蹤不明。 二、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
立法理由一、因應司法院釋字第六二二號解釋,增訂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贈與人生前贈與截至死亡時尚未核課之贈與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序文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依照賦稅理論及世界各國成例,凡採總遺產稅制者,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應為贈與人;凡採分遺產稅制者,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則應為受贈人,茲以本草案仍維持總遺產稅制,故原則上明訂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惟為顧及實際需要起見,仍以但書規定,在特定情形下,受贈人應負納稅義務。
一、因應司法院釋字第六二二號解釋,增訂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贈與人生前贈與截至死亡時尚未核課之贈與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序文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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