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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一、行蹤不明。 二、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課。
  2. 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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