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一、行蹤不明。 二、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 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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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
Exc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一、行蹤不明。
二、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II 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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