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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贈與稅贈與人已無可執行財產者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要旨
5贈與稅贈與人已無可執行財產者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函釋全文
贈與稅之贈與人對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惟未依復查決定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經移送法院(編者註:現為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並掣發債權憑證,如經查明贈與人確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財政部88/01/28台財稅第8818970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