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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贈與稅贈與人已無可執行財產者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1 月 28 日

要旨

5贈與稅贈與人已無可執行財產者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函釋全文

贈與稅之贈與人對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惟未依復查決定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經移送法院(編者註:現為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並掣發債權憑證,如經查明贈與人確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財政部88/01/28台財稅第8818970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贈與稅贈與人已無可執行財產者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01 月 28 日發布,要旨:5贈與稅贈與人已無可執行財產者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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