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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更正為受贈人時核課期間不需重新起算
要旨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更正為受贈人時核課期間不需重新起算
函釋全文
主旨: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由贈與人變更為受贈人時,請重新填發稅單,或就原發稅單(存查聯)更正納稅義務人名義及限繳日期,惟均須於核課期間內依法送達。說明:二、稅捐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將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由贈與人改為受贈人時,由於贈與事實、贈與標的與贈與當事人並未變更,故原核課期間自不宜重新起算。又稽徵機關不論是重新填發稅單,抑就原發稅單(存查聯)更正納稅義務人名義及限繳日期,為免逾越核課期間,均請於原核課期間內,依法予以送達。(財政部76.6.19.台財稅第七五四九六五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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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