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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更正為受贈人時核課期間不需重新起算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更正為受贈人時核課期間不需重新起算

函釋全文

主旨: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由贈與人變更為受贈人時,請重新填發稅單,或就原發稅單(存查聯)更正納稅義務人名義及限繳日期,惟均須於核課期間內依法送達。說明:二、稅捐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將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由贈與人改為受贈人時,由於贈與事實、贈與標的與贈與當事人並未變更,故原核課期間自不宜重新起算。又稽徵機關不論是重新填發稅單,抑就原發稅單(存查聯)更正納稅義務人名義及限繳日期,為免逾越核課期間,均請於原核課期間內,依法予以送達。(財政部76.6.19.台財稅第七五四九六五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更正為受贈人時核課期間不需重新起算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更正為受贈人時核課期間不需重新起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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