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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受贈人得依法院判決或和解代贈與人報繳贈與稅或罰鍰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受贈人得依法院判決或和解代贈與人報繳贈與稅或罰鍰

函釋全文

受贈人依據法院判決或和解,願代贈與人申報繳納贈與稅,俾利辦理土地或房屋產權移轉登記一案,如經查明確屬贈與,其依法應由贈與人繳納之贈與稅款或罰鍰,可准由受贈人代為繳納。(財政部68.5.24.台財稅第三三三五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受贈人得依法院判決或和解代贈與人報繳贈與稅或罰鍰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受贈人得依法院判決或和解代贈與人報繳贈與稅或罰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