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受贈人得依法院判決或和解代贈與人報繳贈與稅或罰鍰
要旨
受贈人得依法院判決或和解代贈與人報繳贈與稅或罰鍰
函釋全文
受贈人依據法院判決或和解,願代贈與人申報繳納贈與稅,俾利辦理土地或房屋產權移轉登記一案,如經查明確屬贈與,其依法應由贈與人繳納之贈與稅款或罰鍰,可准由受贈人代為繳納。(財政部68.5.24.台財稅第三三三五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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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人得依法院判決或和解代贈與人報繳贈與稅或罰鍰
受贈人依據法院判決或和解,願代贈與人申報繳納贈與稅,俾利辦理土地或房屋產權移轉登記一案,如經查明確屬贈與,其依法應由贈與人繳納之贈與稅款或罰鍰,可准由受贈人代為繳納。(財政部68.5.24.台財稅第三三三五四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