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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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核課期間之起算,依下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三、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四、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五、土地增值稅自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日起算。但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案件,自稅捐稽徵機關受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通知之日起算。 六、稅捐減免所依據處分、事實事後發生變更、不存在或所負擔義務事後未履行,致應補徵或追繳稅款,或其他無法依前五款規定起算核課期間者,自核課權可行使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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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22條規定核課期間起算分六款:申報者自申報日、未申報自申報期屆滿翌日、土地增值稅自收件日起算。
Q · 我的稅還能不能被追?時效到底從哪一天開始算?
看屬哪一款,分別從申報日或申報期截止次日等起算
依稅捐稽徵法第22條,核課期間起算日分六款:第一款已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第二款未申報者自申報期屆滿翌日起算;第三款印花稅自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第四款查得稅捐自徵期屆滿翌日起算;第五款土地增值稅自收件日起算;第六款稅捐減免事後變更等無法歸類者,自核課權可行使之日起算。先確定屬哪一款,再接稅捐稽徵法第21條的5年或7年期間,才能算出時效屆滿日。
深度解讀
上一條告訴你國稅局有 5 年或 7 年可以追稅,但時鐘從哪一天開始走?這條才是真正的關鍵。同樣是 2020 年的稅務問題,起算日早一天和晚一天,可能就是 2025 年和 2026 年的差別。法律針對六種情境分別劃了起點:誠實申報的,從你申報那天算;該報沒報的,從申報期最後一天的下一天算;印花稅自應貼日起算;牌照稅之類的查得稅捐自徵期屆滿翌日起算;土地增值稅自稅捐機關收件日起算;還有一個 2021 年新增的兜底條款:稅捐減免事後變更或其他無法歸類的情形,從「核課權可行使日」起算。看起來瑣碎,但稅務訴訟超過三成的爭點就藏在這條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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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 核課期間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徵收名詞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第六條第三項條文
- 行政執行名詞
- 追繳名詞
- 核名詞
- 稅捐稽徵法 第 21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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