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22 條
前條第一項核課期間之起算,依下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三、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四、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五、土地增值稅自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日起算。但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案件,自稅捐稽徵機關受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通知之日起算。 六、稅捐減免所依據處分、事實事後發生變更、不存在或所負擔義務事後未履行,致應補徵或追繳稅款,或其他無法依前五款規定起算核課期間者,自核課權可行使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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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22條規定核課期間起算分六款:申報者自申報日、未申報自申報期屆滿翌日、土地增值稅自收件日起算。
Q · 我的稅還能不能被追?時效到底從哪一天開始算?
依稅捐稽徵法第22條,核課期間起算日分六款:第一款已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第二款未申報者自申報期屆滿翌日起算;第三款印花稅自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第四款查得稅捐自徵期屆滿翌日起算;第五款土地增值稅自收件日起算;第六款稅捐減免事後變更等無法歸類者,自核課權可行使之日起算。先確定屬哪一款,再接稅捐稽徵法第21條的5年或7年期間,才能算出時效屆滿日。
白話解讀
上一條告訴你國稅局有 5 年或 7 年可以追稅,但時鐘從哪一天開始走?這條才是真正的關鍵。同樣是 2020 年的稅務問題,起算日早一天和晚一天,可能就是 2025 年和 2026 年的差別。法律針對六種情境分別劃了起點:誠實申報的,從你申報那天算;該報沒報的,從申報期最後一天的下一天算;印花稅自應貼日起算;牌照稅之類的查得稅捐自徵期屆滿翌日起算;土地增值稅自稅捐機關收件日起算;還有一個 2021 年新增的兜底條款:稅捐減免事後變更或其他無法歸類的情形,從「核課權可行使日」起算。看起來瑣碎,但稅務訴訟超過三成的爭點就藏在這條裡。
法律定性
核課期間起算日,指稅捐稽徵機關行使核課權(核定、調查、補徵稅捐)之5年或7年期間從哪一日開始計算的法定基準日。稅捐稽徵法第22條依稅目特性分六款分別認定起算點,決定該稅務案件的時效何時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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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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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5月1日就申報了,國稅局是從報稅截止日5月31日才開始算嗎?▾
不是。第一款明文規定「自申報日起算」,所以從你5月1日申報那天就開始算。提早申報等於提早開始倒數,5年期會比同期其他人提早結束。對誠實納稅人而言這是隱藏的小紅利,越早申報越早脫離時效風險,但務必保留申報回執。
Q2減免被取消之後重新追稅,時效從什麼時候算?▾
依第六款,從「核課權可行使之日」起算,也就是減免被撤銷或條件失效那天才重新計算5年或7年。這款是民國110年修法新增,明確化過去爭議。最常見場景是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後來把房子出租或變更使用,國稅局發現後可從變更那天重新起算。
Q3土地增值稅起算日從成交那天算嗎?▾
不是。第五款明定土地增值稅自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日起算,代書送件早晚直接影響起算點,與買賣成交日無關。
Q4核課期間起算是什麼意思?▾
指稅捐稽徵機關5年或7年核課權從哪一日開始倒數的基準日,由稅捐稽徵法第22條依稅目分六款認定。
Q5核課期間和徵收期間差在哪?▾
核課期間是稽徵機關核定稅額的期間(21、22條),徵收期間是核定後追繳已確定稅款的期間(23條),兩者起算與長度都不同。
Q6什麼叫核課權可行使之日?▾
第六款的兜底起算點,指減免被撤銷、條件失效等情形下,稽徵機關客觀上得開始行使核課權的那一天。
Q7起算日和核課期間長度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第22條管「從哪天起算」,第21條管「算幾年」(5年或7年),兩條合用才得出屆滿日。
Q8核課期間起算日怎麼自己算?▾
先確認屬第22條哪一款找出起算日,再依第21條判斷5年或7年,往後計算即得屆滿日,再與核定通知送達日比對。
Q9收到補稅通知怎麼用時效抗辯?▾
算出屆滿日後若已逾期,於核定通知送達後30日復查期內提出時效抗辯,並請求調閱送達與收件原始紀錄。
Q10土地增值稅的起算日要查什麼文件?▾
查稅捐稽徵機關的收件日期戳記(非成交日、非送件人主張日),第6條第3項案件則查受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通知日。
Q11怎麼判斷自己適用5年還是7年?▾
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誠實於期限內申報為5年;未申報或以詐術、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為7年。
Q12提早申報 vs 期限最後一天申報,時效差在哪?▾
都從各自申報日起算,提早申報者時效提早屆滿,對誠實納稅人是隱藏小紅利,但須保留申報回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款別 | 適用稅目 | 起算日 |
|---|---|---|
| 第一款 | 已申報之申報稅(如綜所稅、營所稅) | 申報日 |
| 第二款 | 未申報之申報稅 | 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 |
| 第三款 | 印花稅 | 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 |
| 第四款 | 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如房屋稅、使用牌照稅) | 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 |
| 第五款 | 土地增值稅 | 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日(第6條第3項案件自受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通知日) |
| 第六款 | 減免事後變更、不存在、義務未履行致補追徵,或其他無法歸類者 | 核課權可行使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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