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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稅捐稽徵法 第 23 條

  1. 1.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2. 2.應徵之稅捐,有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情事者,前項徵收期間,自各該變更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3. 3.第三十九條暫緩移送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第一項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4. 4.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5. 5.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但截至一百零六年三月四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得繼續執行,其執行期間不得逾一百二十一年三月四日: 一、行政執行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管收義務人確定。 二、行政執行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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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規定徵收期間為 5 年,自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算,期間內未徵起且未移送執行者,不得再行徵收。

Q · 欠稅放著不繳,過幾年就不用繳了嗎?

依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徵收期間為 5 年,自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算,期間內未徵起者原則上不得再行徵收。但只要在屆滿前已移送行政執行、聲明參與分配或申報破產債權,時鐘就不會停;移送執行後另有 5 年執行期間,逾 5 年未執行終結者才不得再執行。欠稅達 1,000 萬以上或經拘提管收者,執行期間得延長至民國 121 年 3 月 4 日。

白話解讀

前面兩條是「國稅局可以追稅多久」,這條是「核定後可以執行多久」。兩個是不同的時鐘。稅務世界有兩段倒數計時:第一段是核課期間(5 或 7 年內必須核定),第二段才是這條的徵收期間(核定後 5 年內必須催繳到錢)。徵收期間從繳納期限屆滿的下一天開始算,5 年內國稅局必須讓你繳清,或至少把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聲明參與分配、申報破產債權。動作沒做或做了之後 5 年仍然執行不到,這筆稅就「不再執行」。聽起來像勝利,但欠稅一千萬以上的有 121 年 3 月前的特殊延長機制,並不是逃避就能脫身。

法律定性

稅捐徵收期間,指稅捐經核定後,稅捐稽徵機關得向納稅義務人徵起該筆稅款的法定期間,為 5 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它與核課期間(決定能否核定補稅)構成稅務的兩段平行時效;徵收期間屆滿且未依法移送執行者,該稅捐不得再行徵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繳納期限屆滿日是否已移送行政執行移送執行日暫緩/停止執行天數(依 §39)欠稅金額(元)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欠稅放著不繳真的可以「拖到時效過」嗎?

理論上有可能,實務上極困難。國稅局只要在徵收期間 5 年內把案件移送執行,時效就保住了;即使移送後查不到財產,仍可反覆查調,直到所有徵收期間加執行期間都跑完才算真結束。欠稅期間財產、出境、銀行往來都會被監控,與其躲,不如評估和解、分期、提擔保等正當管道。

Q2公司解散後欠稅還會繼續追嗎?

公司主體消滅後欠稅原則上隨之消滅,但前提是依法解散清算且無剩餘財產。若有剩餘財產,國稅局可從清算財產取償;若解散前有脫產行為,董事或負責人可能被追個人責任。第五項明定「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是解除限制出境事由,但清算程序要件嚴格,不可省略。

Q3稅捐徵收期間是幾年?

5 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原則上不得再行徵收。

Q4徵收期間和核課期間差在哪?

核課期間管「能不能核定補稅」(5 或 7 年),徵收期間管「核定後能執行多久」(5 年),兩個時鐘平行倒數。

Q5什麼情況徵收期間會停止?

屆滿前已移送執行、依強制執行法聲明參與分配、依破產法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徵收期間不因屆滿而停止。

Q6執行期間又是什麼?

移送執行後自徵收期間屆滿翌日起算的 5 年期間,逾 5 年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Q7稅捐徵收期間屆滿日怎麼算?

找出繳納期限屆滿日 → 翌日起算 5 年 → 扣除暫緩/停止執行天數 → 確認是否曾移送執行。

Q8徵收期間過了要怎麼主張時效?

於行政執行程序中向行政執行分署提聲明異議,或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Q9延期或分期繳納會影響徵收期間嗎?

會。有第 10、25、26 至 27 條情事者,徵收期間自各該變更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Q10怎麼確認自己有沒有被移送執行?

查收是否有行政執行分署的執行命令、查調財產通知,或向分署、稅捐機關函詢案件狀態。

Q11徵收期間 vs 核課期間哪個先跑完?

核課期間在前(決定能否核定),核定後才開始跑徵收期間,兩者起算點與長度不同。

Q12民事消滅時效 vs 稅捐徵收期間差在哪?

民事時效完成是抗辯權發生(債務人可拒絕給付),稅捐徵收期間屆滿是「不得再行徵收」,性質更接近權利存續期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核課期間(§21)徵收期間(§23)
規範對象能否核定補稅核定後能執行多久
期間長度5 年或 7 年(依申報誠實與否)5 年(+ 移送執行後另計 5 年)
起算點申報日/規定申報期間屆滿翌日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
屆滿效果不得再核定補稅不得再行徵收(除非已依法移送執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国税通則法第72条(国税の徴収権の消滅時効・5年)
🇰🇷 韓國국세기본법 제27조(국세징수권의 소멸시효・5년, 5억원 이상 10년)
🇨🇳 中國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52条(税款追征期,一般3年、特殊5年、偷抗骗无限期)
🇩🇪 德國Abgabenordnung (AO) §§ 228–232(Zahlungsverjährung・5 Jahre)
🇫🇷 法國Livre des procédures fiscales, art. L274(prescription de l'action en recouvrement・4 ans)
🇺🇸 美國Internal Revenue Code § 6502(Collection after assessment・10-year limi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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