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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稅捐稽徵法 第 27 條

納稅義務人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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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分期繳稅只要漏繳任一期,稅捐稽徵機關須於3日內就未繳餘額發單,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移送強制執行。

Q · 分期繳稅漏繳一期會怎樣?

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分期繳納的稅捐只要任何一期未如期繳納,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日內,就未繳清的餘額稅款發單,通知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即移送強制執行。本條的關鍵是「自動性」——機關沒有裁量空間,法律強制要求其在3日內動作,原本以為的長期緩衝會因一次違約全部歸零。

白話解讀

你好不容易申請到分期繳稅,鬆了一口氣。然後你忘了。或者你以為這個月晚一週繳沒關係。錯。這條就是那把藏在分期合約裡的安全扣:只要任何一期沒在期限內繳清,稅捐稽徵機關必須在三天內把「剩下所有期數的稅款」加總,發單通知你限十天內一次繳清。不繳?直接移送強制執行。原本你以為自己有三年的緩衝,一次違約全部歸零。這條的可怕在於它的「自動性」:不是稅務員看心情催你,是法律強制要求機關必須這樣做。對你而言,這意味著申請到分期之後,真正的考驗才開始——每一期都不能漏。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27條為分期(延期)繳納稅捐制度的違約處理規範:當納稅義務人對已核准之任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時,稅捐稽徵機關須就未繳清餘額限期一次全部催繳,逾期即移送強制執行,性質上屬於稅法上的「加速到期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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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分期繳稅遲一天會怎樣?

依本條本文,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的隔天起算3日內,就剩下沒繳清的稅款全額發單通知限10日繳清。實務上若主動補繳並說明原因,有些稅務員會視為行政上的彈性延後執行幾天,但這是恩典不是權利。發現漏繳後第一時間打電話到稅捐稽徵機關,主動補繳並請求暫緩本條程序,態度比金額重要。

Q2全額催繳的十天可以延長嗎?

本條本文沒有給予延長的法源,十天是強制期限。但如果你在這十天內提出新的延期或分期申請,並有新的客觀事由(例如新發生的天災、傷病),稅捐稽徵機關仍可依本法第26條重新核定。重點不是拖時間,而是提供新的法定理由。

Q3分期繳稅逾期跟一般稅單逾期一樣嗎?

不一樣。一般稅單逾期是加徵滯納金(第20條),分期繳納逾期是直接全額催繳並可移送強制執行,後果嚴重得多。分期是特殊優惠,附帶準時繳每一期的條件,一次違反優惠立刻撤回。

Q4分期繳稅漏繳一期會怎樣?

依第27條,機關3日內就未繳餘額發單,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移送強制執行,原本的分期緩衝全部歸零。

Q5稅捐稽徵法第27條是什麼?

是分期(延期)繳稅制度的違約處理條款,任一期未繳即觸發全額一次催繳與強制執行,性質是加速到期條款。

Q6什麼叫移送強制執行?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未履行,由稅捐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可扣押財產、薪資。

Q7分期繳稅違約跟一般逾期差在哪?

一般逾期加滯納金(第20條),分期違約直接全額催繳(第27條),後者撤回分期優惠後果嚴重得多。

Q8分期繳稅漏繳後怎麼補救?

確認送達日→10日內籌足全額繳清,或以新事由依第26條重新申請分期→同時主動聯絡稅務員說明。

Q9全額催繳的餘額怎麼算?

未繳清的剩餘各期稅款加總,並依第26條之1延續加計利息,以稽徵機關核定金額為準。

Q10進入強制執行要多付什麼費用?

除原稅款外另加行政執行的執行費用,被動等待移送比主動協商多付成本,所以發現漏繳要立刻處理。

Q11怎麼證明自己有正當違約事由?

備齊新發生的失業證明、診斷證明、天災受災證明等客觀文件,在10日內提出重新申請延期或分期。

Q12第27條 vs 第20條滯納金哪個嚴重?

第27條嚴重。滯納金只是按比例加徵,第27條是撤回分期、全額一次催繳並移送強制執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国税通則法 第38条(繰上請求)
🇰🇷 韓國국세징수법(납기 전 징수)
🇨🇳 中國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40条(强制执行措施)
🇩🇪 德國Abgabenordnung § 254(Vollstreckung)
🇫🇷 法國Livre des procédures fiscales(déchéance du terme et recouvrement forcé)
🇺🇸 美國IRC § 6159(installment agreements)/ § 6331(levy on def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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