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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納稅義務人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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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by10820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緩繳(4)延期或分期後未如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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