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27 條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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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分期繳稅只要漏繳任一期,稅捐稽徵機關須於3日內就未繳餘額發單,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移送強制執行。
Q · 分期繳稅漏繳一期會怎樣?
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分期繳納的稅捐只要任何一期未如期繳納,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日內,就未繳清的餘額稅款發單,通知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即移送強制執行。本條的關鍵是「自動性」——機關沒有裁量空間,法律強制要求其在3日內動作,原本以為的長期緩衝會因一次違約全部歸零。
白話解讀
你好不容易申請到分期繳稅,鬆了一口氣。然後你忘了。或者你以為這個月晚一週繳沒關係。錯。這條就是那把藏在分期合約裡的安全扣:只要任何一期沒在期限內繳清,稅捐稽徵機關必須在三天內把「剩下所有期數的稅款」加總,發單通知你限十天內一次繳清。不繳?直接移送強制執行。原本你以為自己有三年的緩衝,一次違約全部歸零。這條的可怕在於它的「自動性」:不是稅務員看心情催你,是法律強制要求機關必須這樣做。對你而言,這意味著申請到分期之後,真正的考驗才開始——每一期都不能漏。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27條為分期(延期)繳納稅捐制度的違約處理規範:當納稅義務人對已核准之任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時,稅捐稽徵機關須就未繳清餘額限期一次全部催繳,逾期即移送強制執行,性質上屬於稅法上的「加速到期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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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分期繳稅遲一天會怎樣?▾
依本條本文,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的隔天起算3日內,就剩下沒繳清的稅款全額發單通知限10日繳清。實務上若主動補繳並說明原因,有些稅務員會視為行政上的彈性延後執行幾天,但這是恩典不是權利。發現漏繳後第一時間打電話到稅捐稽徵機關,主動補繳並請求暫緩本條程序,態度比金額重要。
Q2全額催繳的十天可以延長嗎?▾
本條本文沒有給予延長的法源,十天是強制期限。但如果你在這十天內提出新的延期或分期申請,並有新的客觀事由(例如新發生的天災、傷病),稅捐稽徵機關仍可依本法第26條重新核定。重點不是拖時間,而是提供新的法定理由。
Q3分期繳稅逾期跟一般稅單逾期一樣嗎?▾
不一樣。一般稅單逾期是加徵滯納金(第20條),分期繳納逾期是直接全額催繳並可移送強制執行,後果嚴重得多。分期是特殊優惠,附帶準時繳每一期的條件,一次違反優惠立刻撤回。
Q4分期繳稅漏繳一期會怎樣?▾
依第27條,機關3日內就未繳餘額發單,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移送強制執行,原本的分期緩衝全部歸零。
Q5稅捐稽徵法第27條是什麼?▾
是分期(延期)繳稅制度的違約處理條款,任一期未繳即觸發全額一次催繳與強制執行,性質是加速到期條款。
Q6什麼叫移送強制執行?▾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未履行,由稅捐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可扣押財產、薪資。
Q7分期繳稅違約跟一般逾期差在哪?▾
一般逾期加滯納金(第20條),分期違約直接全額催繳(第27條),後者撤回分期優惠後果嚴重得多。
Q8分期繳稅漏繳後怎麼補救?▾
確認送達日→10日內籌足全額繳清,或以新事由依第26條重新申請分期→同時主動聯絡稅務員說明。
Q9全額催繳的餘額怎麼算?▾
未繳清的剩餘各期稅款加總,並依第26條之1延續加計利息,以稽徵機關核定金額為準。
Q10進入強制執行要多付什麼費用?▾
除原稅款外另加行政執行的執行費用,被動等待移送比主動協商多付成本,所以發現漏繳要立刻處理。
Q11怎麼證明自己有正當違約事由?▾
備齊新發生的失業證明、診斷證明、天災受災證明等客觀文件,在10日內提出重新申請延期或分期。
Q12第27條 vs 第20條滯納金哪個嚴重?▾
第27條嚴重。滯納金只是按比例加徵,第27條是撤回分期、全額一次催繳並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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