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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核准緩繳之營所稅暫繳稅款未依限繳納之處理釋疑
要旨
經核准緩繳之營所稅暫繳稅款未依限繳納之處理釋疑
函釋全文
經核准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緩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倘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繳納者,應依本部98年6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800100510號函辦理,尚無所得稅法第68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8/11/12台財稅字第09800488130號函)第五節 退 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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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