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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欠繳稅捐已列重整計畫應依法院裁定辦理未便提前移送執行
要旨
欠繳稅捐已列重整計畫應依法院裁定辦理未便提前移送執行
函釋全文
主旨:××化學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應償還稅捐之重整債務,未能依照重整計畫期限償還者,依法應就到期未償還部分予以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至未到期之重整債權,未便提前移送法院執行。說明:二、依照公司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二項規定,經法院認可之重整計畫對公司及關係人均有拘束力,其所載之給付義務適於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者,並得逕予強制執行。上項重整計畫所訂明之債務清償方法,係經法院裁定之特別程序而成立,與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判決所命之給付情形不同,不能相提並論。三、本案該公司所欠繳之稅捐既已列入重整計畫,並經法院裁定,自應依其裁定辦理,尚無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七條之適用。(財政部71.10.28.台財稅第三七八九七號函) 第五節 退 稅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