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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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2.稅捐稽徵機關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知有錯誤原因者,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
- 3.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 4.第一項規定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 5.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時,因修正施行前第一項事由致溢繳稅款,尚未逾五年之申請退還期間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第一項本文規定;因修正施行前第二項事由致溢繳稅款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十五年內申請退還。
- 6.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因修正施行前第一項或第二項事由致溢繳稅款者,於修正施行後申請退還,或於修正施行前已申請尚未退還或已退還尚未確定案件,適用第四項規定加計利息一併退還。但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 7.行為人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所繳納之款項,不得依第一項規定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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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規定溢繳稅款退還時效:自身錯誤 10 年、政府機關錯誤 15 年,2021 年修法延長並區分責任。
Q · 我多年前多繳的稅,現在還能申請退回來嗎?
可以,自繳納日起 10 年內;政府算錯則 15 年
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納稅義務人可自繳納之日起 10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若錯誤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退稅請求權時效為 15 年。但若你曾對核定處分提行政救濟並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則不適用本條退稅機制。退還時並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深度解讀
你十年前繳過一筆稅,後來才發現是被算錯的、根本不該繳。你能不能要回來?2021 年 11 月之前的答案是「五年內可以,超過就消滅」。修法之後變了,變得對你有利:可歸責於你自己的錯誤(例如你申報時自己填錯),退稅請求權延長到 10 年;可歸責於政府的錯誤(稅務員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延長到 15 年。背後的法理邏輯是:人民相對於政府處於資訊劣勢,你不可能像稅務專家一樣立刻發現政府算錯,所以給你更長的時效保護。但這條同時也藏著陷阱:如果你已經對核定稅捐處分提過行政救濟(訴願或行政訴訟),經法院實體判決確定,你就不能再用這條退稅機制。這是「一事不再理」的精神,你的爭議已經被司法定案了,不能用退稅程序當第二次救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法令名詞
- 錯誤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行政救濟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實體判決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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