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28 條
- 1.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2.稅捐稽徵機關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知有錯誤原因者,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
- 3.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 4.第一項規定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 5.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時,因修正施行前第一項事由致溢繳稅款,尚未逾五年之申請退還期間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第一項本文規定;因修正施行前第二項事由致溢繳稅款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十五年內申請退還。
- 6.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因修正施行前第一項或第二項事由致溢繳稅款者,於修正施行後申請退還,或於修正施行前已申請尚未退還或已退還尚未確定案件,適用第四項規定加計利息一併退還。但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 7.行為人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所繳納之款項,不得依第一項規定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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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規定溢繳稅款退還時效:自身錯誤 10 年、政府機關錯誤 15 年,2021 年修法延長並區分責任。
Q · 我多年前多繳的稅,現在還能申請退回來嗎?
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納稅義務人可自繳納之日起 10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若錯誤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退稅請求權時效為 15 年。但若你曾對核定處分提行政救濟並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則不適用本條退稅機制。退還時並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白話解讀
你十年前繳過一筆稅,後來才發現是被算錯的、根本不該繳。你能不能要回來?2021 年 11 月之前的答案是「五年內可以,超過就消滅」。修法之後變了,變得對你有利:可歸責於你自己的錯誤(例如你申報時自己填錯),退稅請求權延長到 10 年;可歸責於政府的錯誤(稅務員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延長到 15 年。背後的法理邏輯是:人民相對於政府處於資訊劣勢,你不可能像稅務專家一樣立刻發現政府算錯,所以給你更長的時效保護。但這條同時也藏著陷阱:如果你已經對核定稅捐處分提過行政救濟(訴願或行政訴訟),經法院實體判決確定,你就不能再用這條退稅機制。這是「一事不再理」的精神,你的爭議已經被司法定案了,不能用退稅程序當第二次救濟。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為溢繳稅款返還的核心規範,建立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時效制度:因錯誤致溢繳者 10 年、可歸責於政府機關者 15 年,並排除已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之案件,且明知無納稅義務仍繳納者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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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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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算是「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
稅務員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認定事實錯誤,或法令被司法機關宣告違憲導致溢繳。判斷標準是錯誤非因你提供錯誤資料,而是稅務行政自身疏失。此區分直接影響時效從 10 年變 15 年,不確定時可在申請書中同時主張兩項。
Q2我已經訴願過了不能再退稅嗎?▾
第 3 項規定,若對核定處分曾提行政救濟並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即不能用本條退稅。但若只提訴願沒打行政訴訟、或行政訴訟僅程序駁回未進實體審理,仍可用本條。關鍵在於有沒有進到實體判決。
Q3退稅會加利息嗎?▾
會。第 4 項規定以現金繳納之溢繳稅款,自繳納日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按各年度 1 月 1 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早申請早拿利息,拖越久越不利。
Q4溢繳稅款多久內可以申請退還?▾
自身錯誤自繳納日起 10 年內,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 15 年內,逾期即不得申請。
Q5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是什麼?▾
溢繳稅款返還的核心規範,建立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 10/15 年時效制度。
Q6什麼叫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
稅務員適用法令、計算或認定事實錯誤等非因納稅人提供錯誤資料造成的行政疏失,時效延長為 15 年。
Q7退稅時效 10 年和 15 年差在哪?▾
自身錯誤 10 年、政府機關錯誤 15 年,差別取決於錯誤責任歸屬,直接影響可救濟期間。
Q8溢繳稅款怎麼申請退還?▾
翻出繳稅紀錄→判斷錯誤歸屬→備齊證明→向原核定機關提出申請退還溢繳稅款書,駁回可提訴願。
Q9退稅利息怎麼算?▾
以現金繳納者,自繳納日至填發退還書日,按各年度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
Q10搞不清楚是誰算錯怎麼辦?▾
在申請書中同時主張自身錯誤與政府機關錯誤兩項事由,由機關依事證判斷,爭取較長的 15 年時效。
Q11退稅遭駁回後怎麼救濟?▾
可依法提起訴願;若曾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則不適用本條退稅機制。
Q12我已經訴願過了還能退稅嗎?▾
僅提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駁回仍可;但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依第 3 項不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自身錯誤 | 政府機關錯誤 |
|---|---|---|
| 錯誤可歸責對象 | 納稅義務人(如申報填錯) | 稅務員適用法令/計算/認定錯誤 |
| 退稅請求權時效 | 自繳納日起 10 年 | 自繳納日起 15 年 |
| 舉證重點 | 證明確有溢繳事實 | 證明錯誤源於行政疏失非自身提供錯誤資料 |
| 2021 修法前 | 原為 5 年 | 原為自知有錯誤之日起 2 年(不受 5 年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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