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1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法第28條修正生效前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均適用修正後第2項規定

會議日期 98 年 02 月 10 日

要旨

本法第28條修正生效前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均適用修正後第2項規定

函釋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修正生效前,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不論該案件是否經行政救濟確定,均有修正後第2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8/02/10台財稅字第098045057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本法第28條修正生效前因可歸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