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法第28條修正生效前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均適用修正後第2項規定
要旨
本法第28條修正生效前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均適用修正後第2項規定
函釋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修正生效前,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不論該案件是否經行政救濟確定,均有修正後第2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8/02/10台財稅字第098045057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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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