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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10037929 號
要旨
關於受贈土地,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後發現部分土地係屬巷道用地一案
主旨
關於台北縣板橋市調解委員會請釋該市光○中學受贈財團法人天主教聖心會土地,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後發現部分土地係屬校外巷道用地,依法應予補徵土地增值稅,茲兩造擬經由調解程序,使上揭應稅受贈土地回復原狀一案,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可否受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部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台內中民字第○九一○○○八○二八號函。
二 按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辦理調解事項,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之規定限於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次按同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聲請,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準此,當事人依上開條例聲請民事事件調解,應以具有民事爭議事項為要。本件依來函所述,其聲請調解之具體內容及事實尚有不明,仍待釐清。如其欲聲請調解之事項係因贈與所生之糾紛,核其情節屬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會自得依法調解 (法務部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法律決字第○九一○○○九三七七號函參照) 。如當事人間並無爭議存在,而係聲請人對稅捐機關之課稅處分不服,欲經調解取得執行名義後,向稅捐機關申辦免繳土地增值稅,則宜循行政救濟途徑或其他法定程序 (如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 為之,非屬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調解委員會自不得受理 (法務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法八十八律字第○四二一七九號函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