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00015203 號
要旨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661 號解釋及學者見解,如「適用法令錯誤」係指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之「適用法令錯誤」,則係指據以核課之法律或行政命令錯誤而言
主旨
貴處函詢關於司法院釋字第 661 號解釋效力相關疑義,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處 100 年 6 月 3 日處台調參字第 1000831407 號函。
二、來函說明二(一)、(三)、(四)關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效力部分:
按司法院釋字第 188 號解釋前段略以:「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發生見解歧異,本院依其聲請所為之統一解釋,除解釋文內另有明定者外,應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解釋文雖僅指統一解釋,事實上憲法解釋亦同(吳庚,憲法的解釋與適用,2004 年 6 月 3 版,頁 425 參照)。蓋對於違憲法令溯及既往撒銷其效力,雖有助於維護國家憲政秩序與法治原則,惟如此將形成法秩序的混亂,從而破壞法律安定性與人民信賴利益(陳新民,中華民國憲法釋論,1997 年 9 月修訂 2 版,頁 657 參照),故大法官依人民聲請所為法令違憲審查之解釋,原則上應自解釋公布當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經該解釋宣告與憲法意旨不符之法令,基於法治國安定性原則,原則上自解釋生效日起失其效力,惟為賦予聲請人救濟之途徑,大法官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司法院釋字第 177 號、第 185 號及第 592 號解釋參照)。
三、來函說明二(二)關於司法院釋字第 661 號解釋屬「適用法令之見解變更」或「適用法今錯誤」部分:
來函所指「適用法令錯誤」如係指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之「適用法令錯誤」,則係指據以核課之法律或行政命令錯誤而言,例如稅捐法規解釋錯誤,或依據確定之事實,引用錯誤之稅法規定課稅之情形(陳清秀,現代稅法原理與國際稅法 2010 年 10 月 2 版,頁 251-252 參照)。至有爭議之法律見解或事實認定問題,則不屬之(最高法院 98 年度判字第 616 號、第 899 號及第 1400 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來函說明二(五)關於行政給付部分:
查給付行政乃學理之用語,尚非法律上用語,本部未便表示意見。
正本
監察院監察調查處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