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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稅捐稽徵法 第 29 條(退稅之扣抵)

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並於扣抵後,應即通知該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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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納稅人應退之稅捐,稅捐機關應先抵繳已確定的積欠,扣抵後須即時通知納稅人。

Q · 退稅金額怎麼變少了?是不是被拿去抵欠稅了?

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只要你還有任何已確定的積欠稅捐(滯納的綜所稅、未繳房屋稅、補徵營業稅等),稅捐稽徵機關會先把應退稅款拿去抵欠稅,抵完才通知你。這是法定的單方面行政行為,不須事先徵得你同意。你能爭議的不是「能不能抵」,而是「被抵的那筆欠稅是否真實存在、金額是否正確、是否仍在行政救濟中尚未確定」。

白話解讀

退稅這件事在多數人腦中是個簡單的等式:政府多收了,就退給我。但這個等式被一條規則默默改寫了。如果你身上還有任何沒繳完的稅(不管是滯納的綜所稅、忘了繳的房屋稅、還是被補徵的營業稅),稅捐機關可以直接拿你的退稅去抵掉,不用問你、不用等你同意。等你收到通知時,這件事已經做完了。意思是:你看到的「退稅核定通知書」上寫退五萬,但你的帳戶可能只進帳兩萬,因為另外三萬被拿去抵了你三年前的某筆滯納金。這套機制叫「公法上強制抵銷」,是稅務機關手上一個低成本的收款工具:他們不用發催繳單、不用查封、不用法拍,只要等你某一天有退稅就好。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範退稅與欠稅的公法上強制抵銷:當納稅義務人同時有應退稅款與已確定之積欠稅捐時,稅捐稽徵機關應先以退稅抵繳積欠,並於扣抵後即時通知。其特徵是先行使、後通知,機關不須經當事人同意,亦不須啟動查封、拍賣等強制執行程序,即可收回欠稅。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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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退稅金額突然少了一截,怎麼確認是不是被抵扣?

看你收到的退稅核定通知書最後一段,如果有寫「扣抵欠稅○○元」就是被抵扣了。沒寫的話,登入財政部電子稅務文件入口或國稅局「個人化服務」查調自己的滯欠紀錄。實務提示:很多人收到金額不符就直接打電話客訴,但客服不會主動告訴你被抵扣的細節,要求看到正式的扣抵通知書才會列明抵了哪一筆、抵了多少。

Q2我正在訴願的那筆稅可以被拿來抵扣嗎?

原則上不行。還在行政救濟中、尚未確定的稅捐不應作為抵扣對象,因為本條所稱的「積欠」必須是已確定的稅捐債務。如果你發現被抵扣的是還在爭議中的稅,這個扣抵處分本身就有瑕疵,可以對扣抵處分另外提訴願。實務提示:在訴願期間最好主動以書面通知稅捐機關該筆稅在救濟中,書面紀錄是日後爭議的關鍵。

Q3公司清算時,最後的退稅會被怎麼處理?

如果公司還有未繳的營業稅、營所稅或其他稅捐欠繳,清算時的退稅會先依本條被全額或部分抵扣,剩餘金額才能進入清算分配,這個順序沒有商量餘地。實務提示:清算前先做一次完整的稅務查調,確認所有稅捐紀錄已清,避免清算款被意外卡住、整個分配計畫重來。

Q4稅捐稽徵法第29條是什麼?

規範退稅與欠稅的公法上強制抵銷——機關先用你的退稅抵繳已確定的欠稅,抵完才通知你。

Q5什麼是退稅扣抵(公法上強制抵銷)?

稅捐機關以你應退的稅款逕行抵繳你已確定的積欠,不須你同意、不須走查封拍賣程序。

Q6本條所稱的『積欠』是什麼?

已確定而尚未繳納的稅捐債務,含本稅與滯納金;仍在救濟中尚未確定者不算積欠。

Q7退稅扣抵和強制執行差在哪?

扣抵不須查封、拍賣,等你有退稅就直接抵;強制執行要移送行政執行、處分財產,成本高得多。

Q8退稅被抵欠稅怎麼查證?

比對核定金額與入帳差額,再登入財政部電子稅務文件入口或國稅局個人化服務查調滯欠紀錄。

Q9對退稅扣抵不服怎麼提訴願?

於扣抵通知送達30日內對「扣抵處分」提訴願;通知未載救濟教示者期限延長為1年。

Q10申請退稅前怎麼先確認沒欠稅?

先主動查調自己的滯欠稅捐紀錄,有疑義的欠稅先處理完再申請退稅,避免退稅進不了帳戶。

Q11怎麼證明被抵的欠稅還在救濟中?

保留訴願或行政訴訟受理證明,並在救濟期間主動以書面通知稅捐機關該筆稅尚未確定。

Q12公法上強制抵銷 vs 民法第334條抵銷差在哪?

本條由機關依職權主動為之、限退稅對已確定欠稅;民法抵銷須當事人主張、適用互負同種類債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ublic_law_setoff_art29civil_setoff_art334
法律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9條(公法上強制抵銷)民法第334條(民事抵銷)
是否需對方同意不需要,機關先抵後通知不需同意但須向他方以意思表示為之
是否需主張機關依職權主動為之須當事人主張抵銷
適用範圍退稅款 vs 已確定之積欠稅捐雙方互負同種類已屆清償期之債務
救濟方式對扣抵處分提訴願(30日內)循民事訴訟爭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国税通則法第57条(還付金等の充当)
🇰🇷 韓國국세기본법 제51조(국세환급금의 충당)
🇩🇪 德國Abgabenordnung (AO) § 226(Aufrechnung)
🇺🇸 美國26 U.S.C. § 6402(Authority to make credits or refunds/offse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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