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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退稅之抵欠應俟欠稅之復查期間屆滿未申請復查再行辦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6 年 06 月 27 日

要旨

退稅之抵欠應俟欠稅之復查期間屆滿未申請復查再行辦理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欠繳之應納稅捐,已逾限繳日期惟仍在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所定申請復查期間,而尚未依法申請復查者,應俟其期間屆滿後,如確未申請復查,再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辦理退稅抵欠。(財政部96/06/27台財稅字第0960452753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退稅之抵欠應俟欠稅之復查期間屆滿未申請復查再行辦理由財政部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7 日發布,要旨:退稅之抵欠應俟欠稅之復查期間屆滿未申請復查再行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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