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退稅之抵欠應俟欠稅之復查期間屆滿未申請復查再行辦理
要旨
退稅之抵欠應俟欠稅之復查期間屆滿未申請復查再行辦理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欠繳之應納稅捐,已逾限繳日期惟仍在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所定申請復查期間,而尚未依法申請復查者,應俟其期間屆滿後,如確未申請復查,再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辦理退稅抵欠。(財政部96/06/27台財稅字第0960452753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退稅之抵欠應俟欠稅之復查期間屆滿未申請復查再行辦理
納稅義務人欠繳之應納稅捐,已逾限繳日期惟仍在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所定申請復查期間,而尚未依法申請復查者,應俟其期間屆滿後,如確未申請復查,再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辦理退稅抵欠。(財政部96/06/27台財稅字第09604527530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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