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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欠稅與退稅縱分屬不同稽徵機關管轄仍可依規定順序抵繳
要旨
欠稅與退稅縱分屬不同稽徵機關管轄仍可依規定順序抵繳
函釋全文
主旨:黃××君申請以應退之土地增值稅抵繳遺產稅乙案,請協調稅捐稽徵處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及同法實施注意事項第9點(編者註:現行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辦理。說明:二、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並於扣抵後,應即通知該納稅義務人」,又依同法實施注意事項第9點第5款規定退稅抵繳積欠並不限於同級政府之間,故欠稅與退稅縱分屬不同國稅與地方稅稽徵機關管轄,仍有稅捐稽徵法第29條之適用。(財政部82/05/18台財稅第82148596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