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代繳土地增值稅辦理退稅可先抵繳積欠
要旨
代繳土地增值稅辦理退稅可先抵繳積欠
函釋全文
土地增值稅雖係由承買人代出賣人繳納,但納稅義務人依法仍為原土地所有權人(出賣人),如以納稅義務人名義辦理退稅時,自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先抵繳其積欠。(財政部72/10/12台財稅第3721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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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繳土地增值稅辦理退稅可先抵繳積欠
土地增值稅雖係由承買人代出賣人繳納,但納稅義務人依法仍為原土地所有權人(出賣人),如以納稅義務人名義辦理退稅時,自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先抵繳其積欠。(財政部72/10/12台財稅第37213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