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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師公會代扣繳稅後應退餘額不得抵繳欠稅
要旨
建築師公會代扣繳稅後應退餘額不得抵繳欠稅
函釋全文
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稽徵機關可先予抵繳納稅義務人之積欠者,以該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為限。建築師公會就建築師之工程設計費及監工費收入按10%代扣用以繳稅之款項,其繳稅後應退之餘額,尚非首揭法條所規定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不得抵繳欠稅。(財政部71/09/27台財稅第3715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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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