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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應退之稅捐及利息應先由稽徵機關抵欠
要旨
有應退之稅捐及利息應先由稽徵機關抵欠
函釋全文
查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並於扣抵後,應即通知該納稅義務人。」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準此,如有應退之稅捐及利息,應依照上開條文規定,先由稽徵機關抵欠。本案歐君所有農地經法院拍賣,如其於拍賣前未主張適用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致法院於拍定後代為扣繳土地增值稅,嗣經權利人於事後申請適用免稅,有關應退稅款及利息即屬上開稅捐稽徵法法條所稱之應退之稅捐及利息,倘納稅義務人尚有積欠,仍應先依上述規定予以抵繳。(財政部91/01/03台財稅字第090045412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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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