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前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且非據以聲請大法官解釋案件無98年修正本法第28條規定之適用
要旨
前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且非據以聲請大法官解釋案件無98年修正本法第28條規定之適用
函釋全文
98年1月23日修正生效之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主要涉及退還稅款之期間有無5年期間限制。至於申請退還溢繳稅款,仍需有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等退稅原因。又司法院解釋之效力,依該院釋字第177號及第188號解釋,除解釋文另有明定者外,原則上除當事人據以聲請大法官解釋之案件外,並無溯及效力,而係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且據以聲請大法官解釋之案件,亦需經由再審程序始能依解釋文辦理。本件案關之該院釋字第620號解釋,解釋文對其效力並未另為規定,故係自該號解釋95年12月6日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至於95年12月5日以前已確定之案件,除據以聲請大法官解釋之案件外,並無該號解釋之適用。本案既已於92年間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且非據以聲請大法官解釋之案件,自無該號解釋之適用,則依當時有效之法令所為之處分,並無適用法令錯誤之情事,不生依首揭規定退稅之問題。(財政部98/07/13台財稅字第098002905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