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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稅捐稽徵法10納稅期間之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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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延長其繳納期間,並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遲誤繳稅期限者,稅捐機關得視情形延長繳納期間並公告,屬機關裁量而非自動免責。

Q · 颱風、地震剛好碰到繳稅期限,可以延期嗎?

可以,但要看機關公告或主動申請

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因天災、事變遲誤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延長繳納期間並公告。大規模災害後財政部通常主動公告全國或特定區域延期;但若是個人不可抗力(住院、住家受災)而無公告,必須主動向原管轄機關書面申請並附證明,機關核准才生效。注意「得」非「應」,不是遭遇天災就自動免責。

白話解讀

颱風夜你家進水,所有東西在搶救,根本沒心思想到稅單還沒繳。地震過後路斷了,你連繳稅的代收銀行都到不了。這條給你一個出口:因為天災或事變遲誤繳稅期限的,主管稅捐機關可以視情況延長期限並公告。注意關鍵字:「得」,不是「應」。這代表機關有裁量空間,不是你遭遇天災就自動延期。實務上,每次大颱風、大地震、嚴重疫情過後,財政部會主動公告延長申報或繳納期限,那些公告就是這條的具體運用。但如果機關沒主動公告,而你個人遭遇了不可抗力(家裡淹水、住院、被困災區),你必須主動申請,並提出證明。這不是自動發動的權利,是要你開口爭取的權利。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10條為稅捐繳納期間的天災事變例外條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或事變遲誤法定繳納期間時,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延長其繳納期間並對外公告。本條屬機關裁量性規範而非當然免責,目的在於平衡稅收確定性與不可抗力下的衡平。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颱風天剛好是繳稅期限,會自動延期嗎?

不一定。要看財政部或地方國稅局有沒有發公告。如果是全台或特定區域受災嚴重,通常會有官方延期公告;如果只是局部颱風假,公告範圍會比較窄。建議颱風或地震過後第一件事就是上財政部官網與當地國稅局查公告,不要等新聞報導。

Q2我個人住院錯過繳稅期限,還救得了嗎?

有機會。事變不限於大規模災害,個人重大不可抗力實務上也可能被認定。你需要寫書面申請給原管轄稅捐機關,附上住院、診斷證明等資料。申請被拒的關鍵通常不是住院不被接受,而是住院期間與無法繳稅之間的因果關係不夠清楚,要說明為何這段期間真的無人能代為處理。

Q3天災延期是稅捐機關自動辦理還是要申請?

全國性或大規模災害多由財政部主動公告延期;但個人受災而沒有公告時,必須主動向原管轄機關申請並附證明,沉默等於放棄此項保護。

Q4稅捐稽徵法第10條是什麼?

天災事變下的繳稅延期條款,因不可抗力遲誤繳稅者,機關得延長期間並公告,屬裁量而非自動免責。

Q5天災延期的「得」和「應」差在哪?

「得」代表機關有裁量空間,可依個案決定是否延期;「應」才是無條件義務。本條是「得」,非當然免責。

Q6什麼算天災事變?

颱風、地震、洪水等大規模災害,及火災、車禍、重病等個人不可抗力,重點是與無法繳稅有合理因果。

Q7延期繳納和免除稅捐一樣嗎?

不一樣。第10條只延後繳納期限,稅還是要繳;免稅是另一套規定,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Q8天災延期繳稅怎麼申請?

先查財政部與國稅局公告,無公告則向原管轄機關書面申請,說明事由並附受災或醫療證明。

Q9申請延期要附什麼文件?

受災證明(村里長、消防、災害紀錄、新聞)或醫療住院證明,多份互相印證連結到無法繳稅。

Q10延期申請要在什麼時候提出?

越靠近事件越好,最遲不宜超過原繳稅期限後約一個月,逾期未申請視為放棄保護。

Q11怎麼證明天災和我無法繳稅的因果關係?

說明災害發生時間、受影響範圍、為何該期間無人能代繳,搭配時間軸與證明文件最有力。

Q12第10條 vs 第26條之1哪個適合我?

天災事變不可抗力走第10條;單純財務困難無法按期繳清走第26條之1的延期分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稅捐稽徵法第10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
適用事由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特定法定財務困難情形
效果延長繳納期間並公告延期或分期繳納
啟動方式大規模災害可由機關公告,個人受災須申請須由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申請
是否裁量機關得視實際情形(裁量)符合法定要件得申請核准

稅捐稽徵法第10條

適用事由
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
效果
延長繳納期間並公告
啟動方式
大規模災害可由機關公告,個人受災須申請
是否裁量
機關得視實際情形(裁量)

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

適用事由
特定法定財務困難情形
效果
延期或分期繳納
啟動方式
須由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申請
是否裁量
符合法定要件得申請核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国税通則法 第11条(災害等による期限の延長)
韓國국세기본법 제6조(천재지변 등으로 인한 기한의 연장)
中國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31条(延期缴纳税款)
德國Abgabenordnung (AO) § 109(Verlängerung von Fristen)
美國IRC § 7508A(Authority to postpone deadlines for federally declared disaste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651012 制定)

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延長其繳納期間,並公告之。

立法理由因天災事變稅捐稽徵機關得延長納稅限期,以疏民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51012 制定)

因天災事變稅捐稽徵機關得延長納稅限期,以疏民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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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捐稽徵法第 10 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延長其繳納期間,並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捐稽徵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稅捐稽徵法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