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11 條(憑證保存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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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稅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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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11條規定,依稅法應自他人取得及給予他人的憑證存根或副本,均應保存五年,以配合稅捐核課期間的查核需要。
Q · 稅務憑證到底要保存幾年?
五年。配合核課期間才安全
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依稅法規定自他人取得之憑證,以及給予他人憑證的存根或副本,都應保存五年。這五年配合稅捐核課期間設計:一般核課期間為五年、有故意以詐術逃漏稅捐者延長為七年。核課期間還沒過,稽徵機關就有權回頭查核,而納稅人必須能拿得出對應憑證;拿不出來時,該筆支出可能直接被剔除、補稅加罰。
深度解讀
你開了一家小公司,三年前的進貨發票早就丟了,反正當時都報過稅了。國稅局五年內隨時可以回頭查你,這時候沒有憑證的後果不是「要你補拿出來」,是直接認定你那筆支出不存在,全部抓回去當收入課稅,外加漏稅罰鍰。這條看起來只是「保存五年」的庶務規定,實際上它定義了你跟國稅局打交道時手上有沒有牌的關鍵:憑證在你手上的時候叫「證據」,憑證不在的時候叫「你說了算?」。五年這個數字不是隨便訂的,它配合稅捐核課期間(一般 5 年、有故意逃漏 7 年)設計,意思是只要核課期間還沒過,國稅局就有權回頭看,而你必須能拿得出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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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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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