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營事業得銷燬進項憑證扣聯者仍應保存記帳憑證收執聯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公營事業得銷燬進項憑證扣聯者仍應保存記帳憑證收執聯

函釋全文

公營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准以進項憑證編列明細表,代替進項稅額扣聯申報者,該進項憑證扣聯,可編列明細表申報,三個月後予以銷燬。惟事後如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應提示記帳憑證之收執聯,以供查核。(財政部75.10.24.台財稅第七五二七九五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營事業得銷燬進項憑證扣聯者仍應保存記帳憑證收執聯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公營事業得銷燬進項憑證扣聯者仍應保存記帳憑證收執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