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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60047805 號
要旨
關於請釋稅捐單位為應稽徵業務之需要,要求機關學校提供會計憑證之疑義
主旨
有關雲林縣政府請釋稅捐單位為應稽徵業務之需要,要求機關學校提供會計憑證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 96 年 12 月 11 日處會字第 0960007252 號書函。
二、本件涉及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貴處既已同時函詢財政部意見,仍請參酌該部意見後本於職權審酌之,如仍有疑義,請敘明就疑義之相關法條及研析意見,並檢附相關資料,再請賜函憑辦。至於本案之處理方式,可否請稅務單位比照本部 79 年 7 月 7 日法(79)人(二)字第 9650 號函釋有關本部調查局調查人員為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向行政機關調閱有關案卷憑證之程序辦理乙節,查本部該函所涉事實與本件並不相同,應適用之法令依據亦有不同,得否比照辦理,有待斟酌,仍宜由稅捐稽徵主管機關一併審酌之。
正本
行政院主計處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